特種車輛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交強險能賠嗎?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肖剛 陳儀茜 發布時間:2023-08-07 瀏覽次數:6453
閆某是汽車起重機駕駛員,在某工廠從事攪拌罐的吊裝作業。2022年6月,閆某在吊裝某個儲罐時,其駕駛的汽車起重機剛起吊,儲罐失去平衡滾了出去,撞到了位于儲罐南側的孟某,導致孟某死亡。閆某需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閆某駕駛的汽車起重機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故閆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交強險項下死亡賠償金。
保險公司辯稱,這是一起安全生產事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不應承擔賠償義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交強險是在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本案中的汽車起重機作為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區域位于廠區內,而不是在“道路上”,與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并不完全相符。但是,案涉特種車輛必須投保交強險,且特種車輛交強險保費的金額往往高于普通機動車的保費。若將特種車輛作業發生的事故排除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外,對投保人亦是不公平的,那么,特種車輛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交強險究竟能否予以理賠呢?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交強險應予賠付。第一,從立法目的來說,交強險的立法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及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賠償。而各類特種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時間遠少于作業時間,若將該特種車輛在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排除在交強險的賠付范圍之外,則該種車輛受害人獲得交強險救濟的概率將大大降低,不符合交強險的立法目的。第二,保監會針對此問題也進行過相應答復。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8年12月5日對江蘇省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回復:“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在進行作業時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該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據此,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輛在進行作業時致人損害的,可以參照適用條例,特種車輛的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
案件判決后,保險公司未提起上訴,并主動履行了保險賠償金義務。
法官提醒:
保險具有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功能,是社會文明水平、經濟發達程度、社會治理能力的重要標志。交強險具有公益性、強制保障性、風險分擔性等特征,通過強制投保,讓保險公司來分攤社會風險,并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以分散投保人承擔責任的風險。司法應從目的解釋角度出發,故特種車輛因作業而引發的責任事故屬于交強險的理賠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