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沂法院雙塘法庭審結一起因買賣葡萄引起的糾紛。

2022年7月,經經銷商史某介紹,批發商魏某訂購王某種植的陽光玫瑰葡萄,約定價格12.5元/斤,并向王某支付5萬元保證金。當月,魏某采摘部分葡萄并結清貨款后,要求王某將葡萄外包裝摘下晾曬以增加糖度。8月初,魏某通知王某,其不再采摘葡萄,剩余葡萄由王某自行處理,魏某按差價1.5元/斤補償王某。月底,王某將剩余葡萄出售情況明細單發送給史某。經史某協調,王某同意向魏某退還1萬元保證金。魏某不同意,向新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歸還全部保證金。王某提起反訴,要求魏某賠償剩余損失。新沂法院依法駁回魏某起訴,要求王某折抵保證金后再向魏某返還1114元。案件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院審理:補差價再賠1萬元,保證金折抵

法院審理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中,魏某向王某訂購葡萄、支付貨款,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2022年7月,魏某向王某轉賬5萬元訂購葡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魏某未能按約定全部采摘王某的葡萄。魏某通過史某從中協商,雙方達成新的意見,即補固定差價1.5元/斤以彌補王某的損失。結合證人證言、史某的陳述及雙方的陳述,王某剩余葡萄的總量未超出當地葡萄大棚的平均產量,單價亦符合當時的市場價格,新沂法院確認王某剩余葡萄總量為2.5萬余斤。按約定,魏某應向王某支付差價3.8萬余元。受市場波動,王某實際損失高于雙方約定的差價。王某提出反訴要求魏某賠償剩余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經核算,王某剩余葡萄實際處理價格高于約定違約金,綜合考慮雙方的違約程度及合同履行的情況,新沂法院酌定由魏某支付差價3.8萬元后,再賠償王某1萬元。兩相折抵后,王某應向魏某返還保證金1114余元。

法官說法:按約履行義務,避免更多損失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后,應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存在違約行為,當事人可以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違約金低于或者高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或者減少。本案中,綜合考慮雙方的違約程度及合同履行的情況,新沂法院判令魏某補差價再賠1萬元,保證金折抵。案件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本案已生效,達到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當前正是葡萄上市的時節,提醒廣大農戶,要按約履行買賣合同義務,避免在交易過程中產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