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承運貨物過程中部分貨物不翼而飛,托運人要求承運人賠償該部分貨物損失,能否支持?今日,清江浦法院審理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便遇此情形。

2023年4月,某公司將其承運的一批化妝品共計八百余箱轉由陳某運輸,陳某至指定地點接受貨物后運輸約20分鐘接到因目的地錯誤返程電話。貨物運回倉庫卸貨過程中發(fā)現(xiàn)缺少15箱貨物。產生爭執(zhí),并報警。警察調取倉庫視頻,數量多,也存在部分監(jiān)控盲點,未發(fā)現(xiàn)存在裝卸問題。雙方協(xié)商未成,該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陳某賠償該15箱貨物損失共計5千余元。

庭審中,陳某稱自從貨裝上車,出門之后并沒有停過車。接到對方的電話,在沒停車的情況下即將車直接開回。這些貨少了是什么情況其并不清楚,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第八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認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依陳某申請第一時間至公安部門調取被告車輛行使途中視頻,但相關視頻已經覆蓋,無法調取。陳某車輛的行車記錄儀亦未使用,無相關視頻記錄。在承運過程中貨物上方亦未加蓋篷布等相關防護。陳某承運貨物過程中貨物丟失,其并不能證明系因不可抗力或托運人過錯等原因造成,故應賠償相關貨物損失。后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陳某賠償該公司4千余元。

法官提醒:長途跋涉,已是不易。貨車駕駛員更應謹慎行事,保護好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上貨過程中仔細清點貨物,確認無誤;貨物裝好后做好防護,避免毀損丟失;安裝并使用行車記錄儀,積極留存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