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與人防門相互妨礙,該如何處理
作者: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左嫣茹 發布時間:2023-05-26 瀏覽次數:2662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屠某在某小區購買房產的同時,從開發商處購買了一停車位的使用權,因小區正在建設中,屠某在售樓處根據銷售的介紹看圖選定了車位,并支付車位款10萬元。2022年7月,房屋和車位一并交付后,屠某才發現該車位緊貼墻壁且位于人防大門的半徑范圍內,人防大門開啟后該車位被大門占據了一半面積,無法正常停車,即使在該車位上停車也將影響人防大門的正常使用,屠某主張該車位的功能已經完全喪失,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遂訴請解除合同,返還車位款;被告開發商認為,案涉車位不在人防工程范圍內,且車位均系經規劃部門審核許可,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而人防門一般戰時才會閉合,不會影響原告的實際使用。
法院審判:
淮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車位緊鄰人防大門和墻體,經現場勘驗,能夠確認人防大門存在位移后侵入車位的風險,客觀上致使原告無法正常將車輛停入車位,并可能造成車輛損壞的后果,被告采取的措施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隱患,因此,被告交付的車位距離門體凈距過小,門體存在侵入車位的安全隱患,且在戰時可能因無法及時關閉人防門而影響防空效能,故應當認定原告不能實現正常使用車位的合同目的,原告訴請解除合同,返還車位款,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寄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開發商在人防工程區域設置停車位應當遵守人防工程相關法規,車位設置不應影響其使用功能,而案涉車位即使在非戰時也無法正常泊車,車位功能喪失,人防效能亦無法發揮。由于人防門平時為開啟狀態,兩側需要留有一定的門扇開啟活動空間,為此,建議車位規劃部門在規劃地下人防車位時加以關注,嚴格執行人防門兩側不得規劃停車位的規定,避免發生類似本案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