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管理創新是司法機關一項重要的任務,各地法院都在積極探索社會管理創新的模式,尋求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新路徑,本文從法院審判工作的需要、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中國司法傳統的延續等角度論述了人民法院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理論依據,以鎮江市京口區法院聯合基層組織預防社會矛盾的發生、化解涉訴矛盾和預防社會重大糾紛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的做法為實證,最后對法院實踐層面的探索進行反思和總結,提出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不能將司法權的延伸等同于行政權,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應根據社會矛盾的類型、性質采取不同的參與方法,準確定位法院的社會管理參與權。

 

一、人民法院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理論基礎

 

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安定團結”,200912月全國政法機關又將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和化解社會矛盾列為三項重點工作,20112月,胡錦濤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上,對社會管理創新、化解社會矛盾做了系統論述。由此可見,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人民法院作為處理和化解社會矛盾的司法機關,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也責無旁貸。

 

1、 預防與化解社會矛盾是法院審判工作的需要。

 

由于受英美司法中立觀念的影響,法院系統一度對審判權的屬性理解比較狹隘,嚴守司法中立,不告不理,法官也片面理解司法職業化,習慣于穿法袍開庭、脫法袍寫判決書,幾乎所有的司法活動均在法院內完成,與外界的接觸趨少,與群眾的感情也比較平淡,社會對法院和法官的陌生感加劇,信任感弱化。由于日趨專業化的法律運作機制,法官也陷入專業化道路,法官越神秘群眾就越不信任司法,結果是司法的專業性越高,社會的疏離感越強。

 

這種工作方式使法院化解矛盾糾紛更多地固守一隅,靠自己單打獨斗,法院在審理案件和化解糾紛時,經常演變為法院與當事人的糾紛和對抗,法院為化解各類矛盾積累的社會風險付出相當多的司法資源,法治成本相當巨大。在社會生活中,當前絕大部分發生在基層的矛盾糾紛可以通過民調力量予以化解,如果簡單地將所有社會矛盾推進法院,那么有限的司法資源將無法解決數量巨大、錯綜復雜的社會糾紛和矛盾,法院也不能集中精力審理必須通過訴訟才能解決的糾紛,導致及時有效地實現公平正義成為難以企及的奢望,故法院在解決社會矛盾時不能消極的中立,應結合我國國情“積極中立”,實施能動司法。

 

2、社會矛盾化解和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

 

無論任何國家和社會在任何歷史條件下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社會矛盾,應當看到正是這些常態矛盾運動以及政府發現矛盾后不斷解決矛盾而促進社會向前發展。但前提條件是這些矛盾糾紛是良性的矛盾,各方能夠互動合作、友好協商,如果社會矛盾積累過多,矛盾雙方沖突激烈而沒有合理有效的解決機制,致使社會矛盾長期得不到及時、公正的解決,將使受害者喪失對社會公正的期待,甚至演化為惡性事件,最終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成為社會發展的破壞力量。因此,國家必須建立各種解決社會矛盾的機制和制度,安排有效解決矛盾的程序,更重要的是這些制度能夠有效運作。我國當前處在社會轉軌時期,社會矛盾更加復雜,更加多變和尖銳,國家和政府的重要任務就是依法化解各種社會矛盾,彌合各種糾紛,實現社會管理的秩序化。法院通過對案件的審理,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在群眾中樹立了較高的司法權威,對各類矛盾和糾紛的化解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且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司法是用法律制度的形式來解決糾紛,法院在履行審判職能中積極能動的司法,可以富有成效地在社會生活中實現這些制度,為我黨提升執政能力和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司法支持。

 

3、預防與化解社會矛盾是中國司法傳統的延續。

 

回顧中國的法制歷史,可以發現中國歷史上雖然在中央政權中也曾有過刑部、大理寺這樣的專業審判機構,但在地方治理結構上卻沒有司法獨立的制度設置。從組織結構上來說,古代絕大部分朝代都是地方行政首腦兼任司法長官,兩者合二為一,即使有也是司法長官附屬于地方行政首腦;從辦案程序上而言,處理司法事務也沒有嚴格的訴訟程序,不少案件是按照行政方式處理的,甚至直接依照古代的倫理道德和民間習俗處理的;從法制效果與社會效果來說,在封建社會階級矛盾緩和的情況下,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混合能取得良好的法制效果與社會效果,在封建社會階級矛盾尖銳的情況下,兩者的結合使封建王朝加速走向滅亡,不能取得良好的法制效果與社會效果。當前,我國由于多年的改革開放,經濟飛速發展,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均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各種利益沖突加劇,社會矛盾明顯增多,但必須看到這些是國家與社會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是中國用幾十年的時間走完資本主義國家幾百年道路所付出的社會代價,這些矛盾的絕大部分是人民內部矛盾,是可以緩和和調節的,人民法院在行使審判職能的同時,應將審判職能向前和向后適當延伸,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社會管理創新,創建和諧社會。

 

二、人民法院能動司法預防與化解社會矛盾的實踐:

 

當前各級人民法院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取得了良好的法制效果與社會效果。筆者所在的鎮江市京口區法院近年來高度重視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工作,在聯合基層組織預防社會矛盾的發生、化解涉訴矛盾糾紛化解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健全排查預警機制,加強源頭防范。一是深入基層排查摸底,提前預警。鎮江市京口區法院與全區六個街道、50余家村(居)委會、40余家企業結對,開展和諧共建活動,不定期由院庭長帶隊,利用上門送法、巡回審案等機會,走訪調研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勞動保障、環境保護等熱點問題,及時收集并向黨委政府報告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矛盾隱患。近兩年,共下基層調研摸底20余次,配合地方黨委政府就地化解矛盾糾紛45件。二是對在手案件排查摸底,提前防范。各審判執行部門每周召開案件分析會,逐一梳理在手案件,重點加強對涉及人員多、矛盾尖銳的案件排查,研究制定化解矛盾的工作預案,對有信訪苗頭的案件,由業務庭及時通知信訪辦跟蹤督辦,提前防范。

 

二)、健全訴前訴外調解機制,第一時間化解矛盾。一是完善訴前訴外化解矛盾的工作網絡。與京口工商分局、區司法局、區總工會、區婦聯等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合作,設立訴調對接工作聯系點,構建覆蓋城鄉、上至市一級機構、下至各村民小組的訴前訴外調解工作網絡。在案件多發的勞動仲裁機構、交通事故處理大隊、保險公司,專門單獨設立訴前調解工作室。二是加大訴前訴外調解工作力度。增加訴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每周派兩名法官到各聯系點、調解工作室駐點指導調解,就地化解矛盾。法院派出的諫壁法庭在加強訴前調解的同時,更是針對農村實際,開展訴外調解,對有可進入訴訟的案件,提前調查摸底,積極協助黨委政府化解了31件矛盾尖銳案件,既為地方黨委政府分了憂,又減輕了法庭的審判壓力。

 

三)、健全訴訟全程調解機制,盡最大努力化解矛盾。堅持全程、全面、全員調解的工作原則,在庭前、庭審、庭后等各階段,做好調解工作。一是普通案件“三重”調解。即案件受理伊始,由法官助理先進行庭前調解,隨后是法官庭中調解,對不宜當庭宣判的,法官庭后再調解。二是牽連案件集中協調。對某一類案件相互之間有牽連,一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對其他案件也有影響,從而可能引發大量同類案件集中訴訟,如業主訴訟開發公司變更規劃的案件,由分管院長出面,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集中協調解決,防止因判決而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三是矛盾激化案件院庭長參加調解。對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矛盾激化的案件,由院庭長共同參與調解,讓當事人感受到法院對案件的重視,從而提高調解成功率。

 

四)、健全涉訴信訪化解機制,全力維護社會穩定。一是單獨設立信訪辦公室。從審判一線抽調一名長期從事審判工作、具有豐富調解工作經驗的審判員擔任信訪辦主任,專門負責涉訴信訪工作。二是重點信訪案件領導一包到底。每月梳理重點信訪案件,七名黨組成員每人負責一定數量的案件,一包到底,確保當事人息訪。三是強化信訪案件公開聽證工作。建立信訪公開聽證制度,增加信訪透明度,提高處理信訪的公信力。先后召開涉訴信訪案件聽證會八場,成功調處了多起上訪案件。四是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對家庭確有困難的信訪戶,主動關心,及時聯系基層組織、民政部門,幫助解決低保、醫保等實際問題,從根本上使他們停訪息訴。

 

五)、積極推進無訟村(社區)創建活動。把開展無訟村(社區)活動作為和諧共建活動的重點,從2010年年初開始,在每個街道選擇一個村和一個社區開展無訟村(社區)活動,通過明確創建工作職責、任務和目標,定期組織法官進村(社區),就地接待群眾,開展法律咨詢、民調培訓,以及村民看法庭、旁聽庭審等活動,提升創建活動效果。目前,轄區32個村(社區),已有7個進入無訟村(社區)行列,初步實現了“小矛盾不出村(社區),大矛盾不出街道”的創建目標。

 

六)能動司法預防青少年犯罪。一是著力在預防違法犯罪上下功夫。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穩、準、快嚴懲違法犯罪。選擇典型案件深入社區、農村公開開庭,以案說法,震懾犯罪,讓多人受教育;開展以預防犯罪為目的的法制教育進校園專項活動,提高在校學生自覺守法和自我保護意識;選擇青少年犯罪的典型案例,在法治共建日邀請部分大中專以及中小學生旁聽開庭審理全過程,進一步引導青少年學生自覺抵制社會不良行為的誘惑,學法、知法、守法。近兩年來,通過不懈努力,轄區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率、成年人違法犯罪率雙雙呈逐年下降趨勢,受到學校、家長和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

 

七)著力在服務中小型企業,促進經濟轉型升級上下功夫。堅持能動司法,深化企業服務。完善企業矛盾糾紛快速化解機制,對于符合經濟發展方向和結構調整目標的低碳、高效、生態型企業的訴訟案件,開辟高效快捷的綠色訴訟通道,堅持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妥善審理涉及中小企業轉型和優勝劣汰過程中發生的勞資、股權糾紛案件,對面臨暫時結構性困難且符合產業調整方向的企業,慎用強制措施,多采取和解等手段和債權轉股權等方式,保障企業的正常運轉和發展;對于高污染特別是超標排放、偷排偷放的企業,配合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治理和打擊。京口法院為中小企業服務可以建立QQ群(126633431),充分利用群共享、群郵件、群BBS等多種網絡功能來幫助提高工作效率,法院工作人員及時在QQ上進行法律援助宣傳、法律法規信息公布和負責QQ在線接轉、法律幫助聊天等工作,免費為中小企業解答法律咨詢和提供點對點法律幫助。用以進行成員間的溝通,促進信息的快速交流,提高工作效率。根據科技和裝備進步的情況,QQ群可以增設語音、飛信、視頻等功能,在平臺運用上再前進一大步。

 

三、人民法院推動社會管理創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不能將司法權的延伸定位為新型的行政權。

 

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不僅是當前政治形勢與社會形勢的需要,也是法院審判職能的延伸,它不僅有黨的政策依據,也有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審判權與司法權的重要區別是,行政權是一種積極權力,行政機關可以積極主動的管理社會事務,追求一定的行政效果,如果行政相對人不服從行政管理,行政機關可以采取行政制裁、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措施保證行政命令的執行,行政權追求的是秩序與效率;審判權是一種中立性的裁判權,采取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則,它追求正義的分配,防止個人權利受到國家權力或其它主體的侵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雖然不再完全遵循審判權中立裁判的原則,一定程度上是采取了積極主動的態度,但必須看到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不是對某一案件的審判權,而是法院采用能見到宣傳效果的審判形式,以及以往所取的審判成果、審判經驗及審判中積累的各方面資源(包括審判樹立起的威信),這是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及人民法院歷史傳統所決定的。20世紀以來,西方諸國先后發生了“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大量的社會公共組織或準政府組織作為社會行政主體承擔或分擔政府的公共職能,政府由過去的單一權威“統治”形態轉變為國家與社會合作、政府與非政府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合作、強制與自愿合作的共同治理形態。[4]因此,我國人民法院也必須充分考量政治社會形勢,靈活運用法律規定,推行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擴大受案范圍、采取靈活庭審方式等,積極影響社會政策的形成和實施,不片面追求西方傳統價值意義上的法治,積極地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要做到“到位而不越位”“有所為有所不為”,從而確保社會實質正義的實現。

 

二)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應根據矛盾的類型、性質采取不同程度的參與方法

 

1、 對法院審判職能的延伸有關的社會管理創新法院應積極參與。

 

基層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可以構建以法庭、街道矛盾調解中心、司法所、綜治辦、信訪辦、派出所、工商所為中心,覆蓋轄區全部街道(社區)的化解矛盾糾紛聯動網,完善信息互通、工作對接、總結交流、重點矛盾糾紛會商等制度,保證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聯動性、連續性、一致性。

 

法院在信訪接待中,可以聯合政府信訪部門,健全涉訴信訪化解機制,全力維護社會穩定。一些老信訪戶經常到政府、法院上訪,影響了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更有甚者,這些老信訪戶會選擇黨代會、人代會開會期間集中上訪,給當地政府和法院施加政治壓力,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隱患,法院應發揮自己的法律資源優勢和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影響,聯合政府有關部門化解信訪矛盾。

 

法院可以能動的預防青少年犯罪,開展未成年被告人前科消滅制度,為未成年人重新踏入社會創造良好環境;開展未成年人特色維權,結合時代特點創建專業網站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法院可以通過司法建議、情況反映等方式將審理案件中發現的問題和有關情況反饋給相關單位,通過涉訴矛盾糾紛季分析、年報告制度,從矛盾糾紛的特點、原因及建議三個方面就涉訴矛盾糾紛向轄區黨委政府通報和報告,報告側重于涉訴矛盾糾紛的原因分析和對策建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2、對能夠引入外部社會資源解決法院審判和執行難題的社會管理創新,法院應主動參與或積極牽頭推動實施。法院在案件執行方面要建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加強與公安、銀行、房產等有關部門的配合,形成外部聯動,全力打造執行“天網”,力促聯合多方力量為當事人和解提供堅實后盾,同時要依托街道辦、鎮、村等基層協助執行網絡力量,配合做好被執行人思想工作,緩解當事人之間矛盾沖突,為案件自動履行奠定堅實的基礎。

 

3、對法院有優勢資源的項目法院應積極響應社會管理創新,或組織相應人員的培訓。

 

基層法院可以將司法公開與基層民調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結合起來,通過改變對基層民調人員指導、培訓的方式和內容,可以事先征求意見的方式確定培訓內容,提高業務培訓的實用性、針對性;通過組織民調人員旁聽庭審、受邀擔任人民陪審員、邀請調解、共同調解,以及結合走訪、巡回審判就地指導,提高民調人員實際工作能力。

 

綜上所述,社會管理創新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法院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擔負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任,法院要立足審判工作,能動司法,將審判職能的發揮與社會管理創新緊密的結合起來,發揮自身審判優勢和資源,共同建設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