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首付款未進監管賬戶導致無法辦理貸款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李沅芹 發布時間:2023-04-07 瀏覽次數:3277
法院:支持原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南通通州的劉某作為員工購買了公司的福利房,誰料公司卻沒有將自己的首付款匯至監管賬戶,從而導致無法辦理貸款。原本一件喜事,卻因為公司的緣故讓自己的購房夢泡了湯,劉某一氣之下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與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糾紛,并最終判決支持劉某的訴請。
2021年8月10日,劉某與房產公司簽訂員工福利房購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為1198292元,以貸款方式付款(按揭付款),劉某應于2021年8月10日前將首期房價款599148元匯至指定賬戶,余款599144元向銀行申請貸款支付。
之后,劉某按照房產公司的要求將首付款匯到指定賬戶后,但因首付款未進入監管賬戶導致房屋無法辦理預售登記備案手續,致使房屋無法貸款,劉某無法繼續履行后續的付款義務。
庭審中,劉某認為,房產公司要求首付款不要匯到監管賬戶而匯到其公司的指定賬戶,導致房屋無法備案,其無法貸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首付款相關的利息損失。
而房產公司則辯稱,購房合同無法網簽是政府管控措施,而非公司的過錯,公司也考慮到劉某后期可能更名,為方便劉某才將購房款未進入監管賬戶。因此,劉某要求解除合同是沒有依據的。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約定劉某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屬于商品房預售,故劉某申請銀行按揭貸款需要作為開發商的房產公司履行相應的手續,其中包括完成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雖然購房合同中未將合同不能備案登記約定為合同的解除條件,但房產公司至今無法完成合同備案登記,劉某因此無法履行后續付款義務,直接導致案涉合同實際已無法繼續履行,故原劉某請求解除與房產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商品房預售款應匯入監管賬戶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是指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連同銀行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第三方監管。房產開發企業須將預售資金存入銀行專用監管賬戶,只能用作本項目建設,不得隨意支取、使用。對購房者而言,購房款打入監管賬戶,可避免購房款被開發企業挪用,導致樓盤爛尾的風險。因此,對于購房者而言,在支付首付款時就應辨別付款賬戶是開發商的其他指定賬戶還是監管賬戶;在支付首付款后應當通過當地住建局官網及時查詢購房款有無進入監管賬戶。如未進入監管賬戶將大大增加購房、拿房的風險,應當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