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母親將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吉雨馨 發布時間:2023-03-29 瀏覽次數:3789
父親離世,母親離家出走杳無音訊,是否可以撤銷母親的監護人資格?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依法判決撤銷李某(生母)作為小趙監護人的資格,指定村委會擔任監護人。
李某與趙某2011年生育一子小趙。2015年6月,李某因與趙某不和離家出走,至今杳無音信,對小趙不聞不問。此后,小趙的祖父母相繼離世。2021年10月,趙某因病去世,小趙由所在村委會照顧。因李某怠于履行監護人資格,村委會為保護小趙身心健康成長,確保小趙得到妥善監護照顧,故起訴至法院,申請撤銷李某對小趙的監護人資格,指定村委會為小趙的監護人。
審理中,海安法院經調查了解到,村委會不僅資助小趙上學,亦派專人照顧其衣食住行。征求本人意見,小趙也愿意由村委會來照顧自己,而小趙的其他親戚均表示不愿擔任監護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趙的母親李某離家出走,至今未歸,怠于履行監護職責,且也未盡到撫養小趙的義務。為保護未成年人小趙的合法權益,村委會作為法律規定的組織,向法院申請撤銷被申請人李某的監護人資格,符合法律規定。且小趙的其他親戚均表示不愿擔任監護人。綜合考慮本案案情、申請人意見以及小趙意愿等情況認為,村委會申請由其擔任小趙的監護人,符合法律規定,也有利于小趙的健康成長,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典構建的監護制度是以家庭監護為基礎、以社會監護為補充、以國家監護為保障的監護制度。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法定監護自未成年人出生開始,且不受父母婚姻關系的影響。作為法定監護人,父母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當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法律對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極為慎重,需要達到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健康成長和基本生存的程度。因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父母的關愛和家庭的溫暖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如果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件過于寬松,不僅會損害未成年人的權益,也會引發社會家庭的動蕩不安。在撤銷監護人資格后,如果還有其他監護人,應先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在沒有其他監護人的情況下,則按照最有利于監護人的原則,在有資格的個人或組織中指定。如果沒有合適的個人或組織擔任監護人,則由民政部門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