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頒布實施以來,引發關注,其中第十條對婚前貸款購置房產的權利歸屬作了界定,引起人們持續熱議,本文對第十條進行了評析,認為其有不盡合理之處,并提供了相關的建議。

關鍵詞:一方貸款 權利歸屬  公平合理

 

一、引言

 

近年來,借款購置房屋是我國城鎮居民生活中的普遍現象,婚前一方貸款購置房屋,其購房借款延續到婚姻存續期間償還的現象也隨之而來,由于婚姻關系的特殊性,該婚前購置的房產的利益歸屬問題就變得極為復雜,特別是作為住房的房屋,通常是夫妻財產中最大宗的財產。加之當前房價日漸上漲、人們對房產日益關注,離婚時如何對此類房產進行權利歸屬的認定和分割成了司法實踐中新的問題,為此,已于2011813宣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對此問題作了如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依此規定,婚前貸款購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且協議無法達成的,此房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

 

司法解釋三的頒布施行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的關注,而此解釋中的第十條被人們持續關注和熱議,有人認為此條款,挑戰了中國傳統觀念,使女性權益遭到損害,更嚴重的是可以讓中國冷漠的人際關系進一步惡化,目前中國社會中夫妻之間的情感,正在被金錢所割裂,變得非常冷漠,而新出臺的婚姻法解釋非但不能促進親情和感情的聯合,反而起到反作用[2]。更有人認為司法解釋三進一步擴張個人財產范圍,壓縮共同財產空間,長此以住,結婚與組建公司何異?離婚與公司解散何殊[3]?我們認為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力圖合理規范夫妻一方婚前所購置房產的利益歸屬,為司法實務提供了明確依據,其出發點是好的,條款的基本內容具有相當大的合理性。然而,考慮到婚姻財產的特殊性,對該條款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

 

二、對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評析

 

此次司法解釋三的重點是夫妻財產關系,約有三分之二的的條款規定夫妻財產關系,其中房屋權屬的確定是熱點難點問題。在當前房價日漸上漲、人們對房產日益關注,房產越來越成為夫妻財產關系中最重要的財產形式的社會背景下,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對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置房產的權屬作出規定,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與實踐意義,但對其進行仔細推敲,仍可以發現這條規定中存在某些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因素。

 

(一)該條款的基本價值判斷模糊

 

婚姻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與市民社會的價值或利益法則不同,它淵源于人倫秩序這一本質的、自然的社會共同體結構;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帶有鮮明的公法秩序和社會保障、福利屬性,保護弱者和利他價值取向直接納入權利義務關系之中[4]。婚姻法應以維持婚姻關系穩定、平衡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關系、平衡家庭和社會的關系為價值取向。然而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偏離了這種價值取向,其規定如果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買不動產,就認定為購買方的個人財產,這意味著平衡婚姻當事人雙方的財產利益時,是有利于買房人的,在事實上特別不利于已婚婦女。夫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結合起來的人生伴侶,夫妻的利益應是共同而非對立的,雙方承擔著贍養老人撫育幼子,組織共同生活的責任,在經濟上、財產上協力互助,本是夫妻關系的應有之義。而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卻可能給了婚姻當事人不正確的引導,當事人各方無論男女可能在婚前都想方設法借款為自己購置不動產,將其登記在自己名下,以保證現在或將來,自己的居住都能得到保障,這樣即使日后婚姻破裂,也不會遭遇被迫“凈身出戶”或被“掃地出門”的尷尬境地。在這種價值引導下,夫妻各方將精于算計,這樣將不利于夫妻雙方對家庭共同財產的投入,不利于家庭穩固,社會和諧。

 

(二)該條款與中國的婚姻傳統不符

 

司法解釋三缺乏性別視角,忽略了老百姓的婚嫁習慣,根據傳統的男娶女嫁習俗,一般是男方準備房子,女方家通常準備嫁妝,從而通過分工合作完成婚姻共同生活的“基本建設”,使新婚夫婦自結婚之日起就能夠 “過日子”。按照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如果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房屋歸購房人所有,雖然非購房人可以要求分割房屋的增值收益,但是房子是保值增值的,女方的嫁妝通常是易消耗品,只會貶值,一旦發生婚變,顯然對女方不利。而且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方參與共同還貸以后,實際上就放棄了個人買房的機會,盡管此后有補償,但還是遠遠不夠的,在現今房價昂貴的時代里,現實的情況是一旦離婚失去房產,你可能再也買不起另外一套房子了。

 

再者傳統婚姻關系中,兩性分工的形態是男主外女主內,男性對家庭的貢獻可由其薪水的多少來看,女性對家庭的貢獻則因為沒有一個市場來將其付出的心力轉換成客觀的市場價值,只有在共同生活中才顯出其價值[5]。而且女性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性質等方面的選擇上常會遷就家庭的需要,這種分工使女性最后選擇的工作之所得常常會低于其正常情況下的所得。加之大多數女性在婚后多以家務為重,還要懷孕生子、照顧家庭,有的甚至為此失去工作或放棄工作,雖然在大多數的家庭中,男方通過掙錢養家支撐起了整個家庭的經濟收入,但是女性的生兒育女行為為家庭和社會作出的貢獻并不亞于男方的掙錢養家。那么在這種情況一下,我們難以想象一個回歸家庭的全職太太在相夫教子數十年之后,遭遇婚變,在離婚時卻沒有房子的產權,這樣的規定造成的后果對女性一方顯然是不公正的。

 

(三)該條款有明顯的部門立法弊端

 

近現代社會完成了由“身份到契約”、由“家本位”的農業社會到“人本位”的市民社會的轉軌,婚姻法的內容重心也隨之發生了轉移,現代婚姻法中關于夫妻財產關系的內容越來越多,婚姻法在原則、內容上不斷向民法靠近,或直接被民法容納。婚姻家庭關系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列入民法的調整對象本無疑義,但我們絕不能漠視婚姻法自身的特性,它有著與其他民事法律的區別。以婚姻家庭主體的身份關系為基礎而發生的財產關系,與市場領域等發生的財產關系,在法律調整上不能完全采用同一的原則和方法。

 

司法解釋三第十條依據民法調整財產關系的一般原則對婚前一方貸款所購房產的權利歸屬作了認定,這有利于法官更快地判案,提高審判效率,但此規定沒有顧及家庭財產關系與一般民事財產關系的不同特點,忽視了婚姻家庭的道德性,加之其不考慮婚前一方貸款購房之款項與婚后夫妻雙方還貸之款項的比例,亦不考慮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的年限等諸多具體情況,而進行籠統規定,這樣的規定即使能夠使法官審判方便迅捷,也難脫其違背國情民意之嫌。畢竟婚姻關系是一種非常特殊的人身關系,房產利益有了登記簿記載,其權屬可以加以明晰界定,而夫妻之間人身關系上的投入和付出,其價值應該高于財產利益,法律無法準確測算,一方如何能夠補償另一方的人生。因此夫妻之間財產利益的分配,有必要充分尊重和認可其人身關系的基礎性。

 

三、完善一方婚前購置房產的歸屬規制的建議

 

在當今社會,房產是大宗財產,在婚姻財產關系中尤為重要,對于一方婚前購置房產的歸屬,不能僅依民法調整財產關系的一般原則加以規制,我們應當對婚姻關系的特殊性加以足夠的關注,以完善相關的婚姻立法。

 

(一)考慮首付款在房產總價中的比例,區別規定

 

對于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置的房產,如果其已付款占房產價款總額的大部分,此房可認定為歸其一方個人所有,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由房產所有人一方對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如果其已付款僅占房產價款總額的小部分,婚后清償借貸金額占房產總價款的大部分,可以考慮將該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共有,比如說婚前首付款達到50%應認定為個人所有,婚后共同還貸超過50%的就認定為共同所有,此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即持此種觀點,其指導意見指出,“一方婚前借款或通過銀行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購房所欠債務主要是用婚后共同所得償還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6],筆者認為司法裁判規則追求的是盡可能公平合理的結果,這種按婚前婚后出資比例決定貸款購置房屋歸屬的作法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二)根據實際用途對房產進行分類,區別對待

 

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置的房產可以有兩大類用途:一是作為結婚用房,或作為家庭住所;二是作為非婚姻家庭住所使用。對于作為婚姻或家庭住所使用的房屋,應當特別慎重對待。

 

對用作婚姻住房或家庭住所的個人所有的房屋,其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應受到一定限制。對用于婚姻住房或家庭住所的房屋,其權利歸屬應充分考慮婚姻的特殊性,非所有權人一方應享有婚姻住房的居住權,這種權利是配偶另一方的房產或利益的一種負擔;所有權人未經配偶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轉讓、出租,該方享有住所不被收回或者不被從該住所趕出去的權利;在離婚時,另一方仍可以享有居住權。這是考慮到婚姻關系的特殊性,婚姻法既調整人身關系也調整財產關系,婚姻是講倫理感情和人倫秩序的,婚姻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的和諧有序對維護社會穩定尤為重要。在古代的離婚制度中有“三不去”[7]的規定,其中有一條就規定了“有所取無所歸不去”即如果女方出嫁時有娘家有住所而日后男方欲要休妻時女方已無娘家或者說女方離婚后已無安身之所,法律規定是不準休妻即不準離婚的,古代的這條規定一方面體現了婚姻法的人文關懷,另一方面也維護了社會穩定,當為現今立法所借鑒。

 

(三)賦權法院在必要時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對一方所有的房屋作公平分割

 

生活現象變化萬千,法律規則不能包羅所有,法律雖然不能達到絕對的公平,但在法官裁判中應當近可能的接近公平,婚姻關系作為基本的社會關系,關系到個人的幸福,關系到家庭的和諧和社會的穩定,所以應當慎而待之,作為夫妻大宗財產的房屋,對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房屋歸屬問題,法律應賦予法院在必要時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作公平分割。婚姻法有其特殊性,有一定的公法性質和社會法的性質,需要保護弱勢群體,維護公序良俗和社會穩定。法官在分割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房屋權屬時,應考慮眾多因素,如當事人的需要、財產來源,當事人對房產的貢獻,以及共同生活數十年甚至“白頭到老”夫妻的婚姻生活狀態,既要考慮婚姻當事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到未成年子女及需要贍養的老人的權益,事實上司法公正往往比立法公正更重要。

 

四、結語

 

在婚姻關系中,夫妻是彼此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共同生活伴侶,他們的利益不是對立的,而是共同一致的,夫妻財產關系有其特殊性,不能以調整財產關系的一般法律原則對其加以簡單規制,而此次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對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房產權利歸屬的規定過于簡單化,過于物化,這也是此條款被人們批評成過為算計,過為冷漠的原因。總的說來,婚姻法屬于親屬法的范疇,它需要更多的人文關懷,在婚姻關系中,夫妻財產制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以共有為原則,以個人為例外,這樣才有利于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投入,也有利于家庭穩固,社會和諧。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對房產權利歸屬的界定有值得商榷之處,應加以完善。

 

 

參考文獻:

 

[1] 佚名.《中國婚姻法:房子票子感情哪個最重要》。資料來源:中國律師網群

[2] 劉連泰.《婚姻法解釋()動了誰的奶酪》。資料來源源:中國法院網

[3] 曹詩權:《中國婚姻家庭法的宏觀定位》,載《法商研究》,1999年第4期。

[4] 王卓:《由專業化與分工觀點看贍養費與家事薪給的計算及法律地位》,載《臺大法學論叢》1998年第3期。

[5]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311)58條第3款。

[6] 《大戴禮記》“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