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是強制執行中最嚴厲的措施之一,它通過對被執行人人身自由的剝奪而督促其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司法拘留的效果較為明顯,尤其是小標的案件,被執行人基本上都有悔過態度,案件執結率較高。但在適用過程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影響了該項措施功能的發揮:

 

一是對被拘留人的健康檢查要求與社會現狀存在脫節現象。實踐中,拘留所對于收拘人的身體健康檢查很嚴格,類似于高血壓等慢性病都是拘留所拒收的疾病之一,但現代社會亞健康狀態普遍存在,二者之間發生沖突時,法院對被執行人便無法適用司法拘留的措施,一些“老賴”也充分利用“不佳”的身體狀況對抗法院執行,導致法院幾經周折找到的被執行人在被拘留所拒收后不得不解除拘留,造成許多案件無法執行。

 

二是執行人員較為孤立的適用司法拘留措施,對案件缺乏綜合考量。部分執行人員在執行中思想上存在誤區,將司法拘留僅僅作為一個安撫申請人的手段或一個結案的程序,在將被執行人送往拘留所后對該案就很少關注,將所有希望寄托于被執行人因不堪忍受自由被剝奪而主動履行法院的判決,沒有主動的利用司法拘留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功能作用發揮不夠充分。

 

三是缺乏對被執行人進行提訊或提出拘留所等程序的統一規范。不同轄區的拘留所對法院提訊等程序的規范不統一,造成法院將被執行人送交非本轄區的拘留所司法拘留后,因談話、搜查等工作需要而提訊被執行人或將被執行人提出拘留所時,各拘留所要求不一、程序不一,法院需要做更多的協調工作,降低了執行的效率。

 

針對以上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提高司法拘留的效果:

 

一是完善立法對司法拘留的相關實施規定。首先,建立全國統一的健康狀況及各類疾病危害程度的綜合考量標準,以該標準為尺度來解決拘留所是否收押問題;其次,建議有關部門聯合出文對提訊或將被拘留人提出拘留所等程序進行詳細規定,加強法院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避免因法院與有關部門內部規定的不一致而給執行工作帶來不利。

 

二是加強對法院執行干警業務技能培訓,提高執行工作能力和技巧。對被拘留人員,盡可能在拘留后一周內提審,做好相關思想工作和筆錄,同時,對老賴要注意收集“拒執罪”的證據,以利于之后的執行工作。

 

三是加大司法拘留的行使力度。不少被執行人依賴法律對司法拘留適用次數和時間的嚴格限制,抱有以拘代執心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甚至有的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或躲避執行情節嚴重,主觀惡意較大,且一旦拘留期滿予以釋放,就難以再次找到。對上述被執行人,建議以合法形式適當延長拘留期限,以提高執行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