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受各種利益的驅動和其他因素影響,筆者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民事訴訟“欺詐的現象時有發生,且行為具有故意性,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其危害性應值得我們關注。

 

一、主要表現類型

 

憑空捏造型。即行為人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偽造證據,如借條、還款協議等,并以此作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害人履行“債務”。

 

重新恢復型,即行為人以被害人已經履行完畢但沒有索回或銷毀的債務文書為憑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假借事由型,即行為人偽造有關證據,使債權的標的擴大,如篡改借據上的借款金額、傷殘鑒定書的傷殘等級結論等。

 

冒名頂替型。即行為人虛擬權利、義務關系,以被冒名者的身份,出庭參與訴訟,在訴訟中進行自認、撤訴、和解、放棄訴訟請求等。

 

 二、存在問題的分析

 

民事訴訟欺詐主體方面表現為:是具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民事訴訟參加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一般是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反訴原告人、第三人等可成為主體。其行為人表現具有通過惡意訴訟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表現形式具有直接故意。

 

民事訴訟欺詐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民事訴訟中,采用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等方法騙取法院裁判,占有他人財物或者財產性權利。突出的特征是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獲財,也包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核心行為是在訴訟中提供偽造的證據、虛假證言等違背事實的證據材料欺騙法院作出有利于本人的錯誤判決。

 

三、對策和建議。

 

一是貫徹誠實守信的理念。要求人們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時應當講究信用,嚴守諾言,不得進行不當訴訟行為,不得濫用訴訟權利,要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二是建立訴訟告知制度。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案件中涉及第三人或者訴訟參加人有損害該方當事人利益的可能時,將案情的真相通報給利益相關人,由其作出是否提起或參加訴訟的選擇,防止訴訟欺詐行為的發生。

 

三是實行民事制裁措施。對于意圖獲得訴訟上利益的訴訟欺詐者,法院除了應確認其訴訟行為無效、負擔全部由于訴訟欺詐而發生的訴訟費用外,還應對其實行民事強制制裁措施,適用訓誡、責令其悔過,對情節嚴重的還可以適用罰款、拘留。

 

四是建立多層面的防范體系。建立訴訟行為欺詐、侵權欺詐、刑法上的詐騙三種不同層次的法律懲治體系,使任何一種可能的訴訟欺詐都處于法律的嚴密監控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