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引進人才引糾紛 法院“雙保護”促和解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林靜宜 封韜 發布時間:2022-11-17 瀏覽次數:3644
當前,高新技術企業在發展的爬坡期或瓶頸期,用“留才獎”、紅利分配等方式招賢納士、留住高端人才,已經成為行業普遍做法,由此引發的此類糾紛亦不鮮見。近日,蘇州市相城區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企業與引進人才合同解約引發的糾紛。
2015年,某高新科技公司作為甲方(聘用單位),劉某作為乙方(受聘人),雙方簽訂《聘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3年。2018年,雙方又簽訂《聘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約定劉某的工作崗位為負責管道事業部的產品認證申請與維護,生產及質量體系的合理有效運行。月薪為人民幣30000元,另加紅利提成?!镀赣煤贤妨砑s定,“若甲方不再續約,且仍持續經營管道及附件業務,甲方應在以后經營期間每年按當年度的銷售總額×1%作為補償,并于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其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劉某基于該條款向某高新科技公司主張離職后補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考慮到該條款的法律依據、勞動者的請求權基礎、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從勞企“雙保護”的理念出發,進行了深入的釋法說理工作。最終,在法院努力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某高新科技公司支付劉某離職后補償金人民幣800000元。雙方之間勞動關系所有事宜再無其他糾葛。
發展是第一要務,創新是第一動力,而人才則是第一資源。人才總是向發展勢頭好、文明程度高、創新活躍性強的地方聚集。本案中,因企業單方解除與引進人才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并拒絕履行《聘用合同》中約定的補償,使高新技術人才對企業招才留才的誠意產生疑慮。法院注重契約精神,認定雙方約定的離職補償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障引進人才創業期間的勞動權益。本案通過調解方式,實質性、一次性化解矛盾,避免后續糾紛,同時為數字經濟企業合理簽訂相關獎勵或補償條款做出提示,對今后如何在法律框架內把握人才獎勵或補償協議的效力及履行尺度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也為蘇州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