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郵法院近期審理了十三起本市銀行系統與司徒鎮一村民張某有關的涉及當地村民二十二人次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該批案件系因關鍵人物“張某”攜款出逃,致使相關借款或擔保的村民均拒絕歸還銀行貸款所引發。張某系本市司徒鎮一養豬大戶,因養殖有方其開辦的養豬廠近年來一直發展紅火,周邊村民對其也較為信任。2010年后,張某向熟悉的村民表示,其將擴大養殖規模,但投資資金匱乏,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其個人向銀行貸款有額度限制,故請求眾多村民幫助一同貸款募集資金,并承諾貸款由其負責償還。為此,當地二十余名村民組成聯保小組分別向當地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貸取了五萬至十萬不等的貸款,由張某協助辦理相關貸款手續,貸款審批發放后,張某取款出逃,導致貸款無法回籠,引發糾紛。

 

該院認為,近年來由于融資困難,部分中小企業或自然人(本地主要為水產、農副產品養殖戶)為獲得貸款而建立聯保小組,共同為貸款提供擔保,該種“小額貸款”聯保模式雖解決了部分企業或養殖戶的融資難題,但也帶來較大風險。如聯保小組中某一成員出現資金困難缺乏清償能力時,較易引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或擔保合同糾紛等商事案件。

 

此類案件有以下特點:

 

一是聯保小組成員關系不夠緊密。有些聯保成員甚至并不相識,完全是基于另一聯保成員介紹而加入,彼此間對各自的經濟狀況缺乏了解。張某案件中一般是一聯保成員與張某系親戚關系,通過其人脈輻射,繼而組成六至七人的聯保小組。另外,這種小額貸款聯保模式中,聯保小組成員多數為當地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識不強,純粹是由銀行信貸員一手操辦,案件審理時有的聯保小組成員反映當時貸款審批材料完全不知道內容,直接簽名了事,對相關法律責任一概不知,有的甚至先簽名后補填內容。這種現象導致聯保小組成員之間缺乏監督機制,擔保人對借款的擔保流于形式。

 

二是多人貸款一人使用情況普遍存在。該“小額貸款”聯保模式容易被個別人員操縱借款,由于該模式下銀行對貸款的金額有嚴格限制,實踐中多人貸款一人使用造成貸款風險增加,被訴借款人一般以其并非為實際借款人為由拒絕承擔還款責任,“張某案”即為該情況的典型案例。

 

三是借款人下落不明情況時常發生。在“小額貸款”聯保模式下,部分借款人借款后便外出打工或投資,又或由于經濟惡化隱身避債,處于下落不明狀態,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需要公告,審理周期較長,也為調解糾紛工作帶來難題。

 

對于銀行來說,與其寄希望于民事訴訟,通過司法強制執行程序來回籠貸款,不如謀劃在貸款審批之初,注重放貸前借款人的資信調查、風險評估以及放貸后的跟蹤監督,從而有效地預防或減少此類糾紛的出現。

 

對策建議:

 

一、嚴格放貸程序審批,加強聯保小組成員的資格審查。銀行在審核借款人資料時,應當以借款人具備一定經濟產業,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沒有不良借款為要件。在一味加大放貸員放貸指標的同時,也要恪守放貸項目的審查,要求放貸員查明借款人貸款的實際用途是否與審批時的立項用途相符,切不可為放貸而放貸,為順利放貸而虛造材料。張某案中,一些借款人或聯保村民提出在銀行審批貸款用途中注明是從事魚塘承包,實際其根本未從事任何養殖產業等情形。

 

二、強化貸款跟蹤管理,密切關注并調查貸款風險。充分利用郵政儲蓄銀行及農村商業銀行等其他商業銀行網點分布密集和金融業信息平臺資源共享的優勢,定期組織放貸員深入聯保小組成員的生活地點,調查各成員的經濟狀況及貸款使用情況,必要時進行跟蹤調查,防范貸款風險。審理中我們發現,由于放貸員在各網點工作崗位的變動,個別新到崗的放貸員對借款人及其他聯保小組成員情況往往并不熟悉,也不愿主動跟進了解原放貸業務情況。如張某案中,有一起案件一聯保人在2010年底便因癌癥去世,但在2012年訴至法院時仍將其列為被告,放貸員對該聯保人已死亡卻一無所知。

 

三、積極配合法院調解工作,力求追要貸款的人性化。小額貸款聯保案件案情各異,各聯保小組成員的償還能力亦有不同,如發現聯保成員系有心還款但確系還款能力有限的情形,我院一般會從化解借貸雙方矛盾出發盡量促成雙方調解,根據聯保成員的還款能力,幫助制定可行的還款方案,如減免部分利息或分期償還等。但銀行系統系垂直管理,對貸款回籠的管理較為嚴格,尤其對幾百元的借款利息和罰息上都不愿意作出讓步,致使案件難以協調,在案件在作出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后,當事人抵觸情況加大,貸款回籠更加困難。因此對該類處于訴訟程序中的糾紛,銀行系統應考察借款人的實際情況,注重貸款回籠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