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18時47分左右,范某駕駛小型轎車,沿如皋市某路行駛至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轎車與對向行使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載楊某)相撞,致王某、楊某受傷,兩車損壞。摩托車駕駛員王某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范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左轉彎時,疏于觀察,未能及時發現情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是該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王某駕駛機動車通過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交通信號規定通行,是該事故發生的又一原因;楊某無與該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的違法行為或過錯。范某、王某分別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楊某無該事故責任。

后死者王某的合法繼承人將范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本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716399.2元。

審理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認定書上載明范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我司商業險免賠,我司僅同意在交強險內賠付。

被告保險公司述稱“被告范某通過保險實名支付的方式在我司購買保險,并承認已經收到我司郵寄的保單原件,我司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特別約定組成,并加蓋我司騎縫章,其酒駕行為是法律禁止性行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可以減輕保險人的說明義務,相關材料經其陳述已經收到,即代表我司已經盡了告知義務。保險公司網上實名支付是長按二維碼,在彈出支付界面前,首先是金額的確認,需其在加粗加黑的條款閱讀并勾選后簽字方可成功支付,不確認閱讀或非本人支付將無法支付成功。”

被告范某當庭述稱“保險公司的人打電話給我,正好我車輛的保險也要到期,通過微信賬單顯示,我于2019年10月17日直接通過微信掃碼向保險公司所屬的江蘇省分公司支付了保費3458.2元,我直接掃二維碼給錢的,后來保單是郵寄給我的,具體有哪些材料我不清楚…,在支付保費前我沒有簽字…,被告保險公司未對其免責事由進行告知并加以提示說明,該免責條款應當不予生效,而且被告本人回憶也未曾看到過相關的免賠內容聲明的記載。”

被告保險公司是否應該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王某的合法繼承人各項損失合計618708.8元。

[案例評析]

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此種義務不因采用何種投保方式而有所區別。即便采用電子投保方式,保險公司仍負有向投保人交付保險條款的義務,這是其履行格式條款說明義務的前提和必要條件。本案中,范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為法律所禁止,應對其作出否定性評價,但并不能因此免除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范某在交警處只提供了商業險保險單,其主張被告保險公司并未向其交付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也未對免責事由對其加以提示說明,因此,被告保險公司對其已向投保人范某交付保險條款并履行提示義務附有舉證義務,被告保險公司未能對此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被告保險公司已對案涉的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依法對被告范某不發生法律效力,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商業三者險免賠,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