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與地位
作者:王中秋 趙涌 發布時間:2012-12-12 瀏覽次數:811
2011年12月,沈某與李某各自駕駛車輛在231省道與某縣北京路交叉路口時發生交通事故,后沈某報警。該縣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到達現場后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李某駕車行駛至交叉路口時未讓右方來車先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之規定,是形成本起事故的根本過錯,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沈某無責任。雙方據此達成調解協議,李某賠付沈某修車費等各項損失3萬元。李某支付賠款回家后,仔細閱讀責任認定書,發現自己車輛實際為右方道路,事故認定有誤,要求沈某償還賠償款。此后數月里,李某多次催討無果,無奈之下將沈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沈某撤銷原調解寫、返還賠償款,并另行支付李某賠償款3萬元。
本案中,對于該縣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及處理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的客觀敘述,也是對雙方責任的權威認定,事故各方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也可通過行政訴訟撤銷,然而在其被依法撤銷之前,具有當然的法定效力,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二種意見認為,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的初步判斷,是對事故事實、成因和責任的客觀但是單方的陳述,屬于證據的一種,在法院依法審查核實之前,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全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為以后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提供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規定了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其處理的交通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注明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應當包含對事故現場的勘驗,事故的初步判斷以及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同時,七十三條中也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定性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可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僅是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現場的勘察以及對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質詢結合自身的經驗、規定得出的一個客觀然而又單方的判斷,并不具有強制的法律效力,僅是事故當事人以及法院進行事故評定、責任分擔時的一項依據。
二、錯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救濟
如上文所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本質是一種“陳述”,性質屬于一種“證據”,那么責任認定與事實發生偏差,甚至錯誤是可能的也是常見的。一旦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發生偏差,由于其本身的特性,救濟也應當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不能針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時行政相對方認為行政行為不當而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主體為交通管理機關,就此而言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要求,然而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是對交通事故及責任客觀的陳述,對事故各方并無強制的約束力,并不能認定為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也是不可訴的。
2、可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并責令重新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賦予了交通事故當事人對錯誤責任認定的救濟途徑,“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3、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訴訟中地位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中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性質的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之一,因此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書并不具有當然的證明力,仍需經過庭審質證與認證、分析。一旦法庭在審理中得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事實并不一致,便可根據證據規則對其不予采用。
本案中,責任認定書中認定李某車輛為左側車輛與事故本身事實不符,法院根據相關交通法規并結合庭審當事人的陳述,發現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結論有誤,直接予以排除,并依法作出相應的法律事實認定,由此進行歸責,得出判決,客觀、公正的體現了民事訴訟中審判機關對證據的分析、認定過程,取得較好效果。可見錯誤的責任事故認定書可以在庭審中予以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