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作者:余曰璞 發布時間:2012-12-12 瀏覽次數:652
引 言
未成年走上犯罪道路事實上與他們所處的環境是息息相關的,家庭、學校、社會和國家對他們的種種偏差行為而導致的后果均背負有責任,正如有人認為,未成年人犯罪中,加害和受害是同時存在的 (1)。我國對待未成年犯罪人歷來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政策,但是在貫徹這一方針政策時,由于現有制度的掣肘,往往只能把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體現在“懲罰為輔”上,對未成年犯罪人盡量從輕、減輕處罰并盡可能適用緩刑,而在更為重要的“教育為主”方面則很難開展具體的工作。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動中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很多問題都需要對現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從根本上予以解決。
一、當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非監禁化理念未能得到人民群眾的普遍認可
從刑罰的發展趨勢上看,人類的刑罰一直在向輕刑及人道的方向進步。“刑法應講求謙抑,立法者應當以最小的支出……少用或者不用刑罰,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2) [2]。對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適用輕緩原則,采取非監禁刑尤為必要。《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中對未成年適用監禁手段或監禁刑在條件、手段、時間等方面都提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我國也歷來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政策,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更是將輕緩原則進行了具體細化。然而,由于對未成年人非監禁化的理念未能得到人民群眾的普遍認可,造成了對未成年人非監禁化適用與法律的規定有較大距離。首先,在實踐中因為法院較難取得未成年被告人充足可信的社會調查報告,以及判處緩刑后的監管條件和環境不容樂觀,導致有些法院在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緩刑問題上較為慎重;其次,法院在在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既要考慮被害人及人民群眾對案件結果的接受程度,又防止放縱犯罪的輿論壓力;第三,我國的刑罰體系中,除死刑外均可以適用于未成年犯罪人,并沒有依據未成年人特征而設立以幫教、矯正為主導的刑罰,現有非監禁刑亦只能局限于免刑、緩刑、單處罰金刑,雖然我國的刑罰修正案(八)增加了禁止令的規定,但仍只是緩刑的一種執行方式,而不是獨立的刑種,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刑罰體系仍顯單薄。最后,人民法院通常出于目前公安、檢察院的考核要求,為了協調良好的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對于一些已提起公訴的可判可不判的案件進行了有罪判決;對于一些已經羈押,可緩可不緩的案件,多半也只能判決實刑,這也增加了監禁刑的適用。
(二)未成年刑事審判中的審前調查制度、教育制度發揮不夠,多數僅具有形式意義。
我國的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尤其是未成年刑事審判制度發展至今,與普通刑事審判制度的區別,主要就在于未成年案件的審前社會調查制度和寓教于審的審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除對社會調查報告進行了明確規定外,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議庭組織到庭的訴訟參與人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鑒于立法上的要求,這兩項制度已經成為未成年刑事審判中的程序要求,但在實踐中這兩項制度與刑事審判有強加粘合之嫌,沒有真正融入到審理判決之中,所起作用亦及其有限。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社會調查報告應由控辯雙方或法院委托的社團組織提交。這一規定的目的就是希望能讓法院從不同途徑取得客觀真實的調查資料。但是實踐中,絕大部分都只能由法院委托調查,而且委托出去之后還經常得不到回復,這就嚴重影響了審前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其次,設立審前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目的本來是希望能作為判決的參考,但對于如何采信及其對最終量刑具體起到何種作用又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踐中可操作性差,處于一種可考慮可不考慮的地位;第三,審前、審中、判后的教育,雖然未成年人刑事法官從立案到宣判把教育貫穿在整個審判的始終,可是每個案件由于審限的約束、了解的匱乏,加之教育本身亦不是法官所長,故其效果并不明顯,因此,多數也只能進行口頭說教和疏導,如果沒有家長的配合,就更難取得什么效果。
(三)對緩刑犯監控乏力,判后矯正幫教無章可循
從我國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況來看,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未成年人罪犯的92.17%;從身份情況看,農民(大多是在城市務工的流動人員,有時也處于無業、閑散狀態)和無業人員等無固定收入或低收入人群所占比例較大,分別為40.97%和36.78% (3)[3],文化水平低、無謀生技能是當前未成年人犯罪所表現出的兩大特點,針對這些特點,未成年人犯罪判后的矯正工作本應占有重要的地位。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可能經過一次的處理或審判就能痛改前非,重新回歸社會,但是我們目前的判后矯正工作卻是無章可循。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于判處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同其所在學校、單位、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監護人等制定幫教措施。”第四十二條規定“少年法庭可以適時走訪被判處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對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況,以引導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正確地承擔管教責任,為未成年罪犯改過自新創造良好的環境。”但這些只是些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責任部門,沒有具體幫教程序,沒有具體的內容,沒有具體的目標。僅靠少年刑事案件的承辦法官自覺承擔其幫教任務,尋找幫教措施,很難取得預期效果。此次刑法修正案(八)雖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但具體社區矯正的負責部門亦未明確。這就造成了未成年人判后的矯正幫教,基本是無法可依。另外,現有的幫教僅限于座談會、口頭教育、定期回訪、定期報告等一些方式,且工作重點僅放在防止再次犯罪上面,很少建立與未成年人的相互關系,也無法解決導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中出現的問題。
二、做實社區矯正工作是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優先選擇
(一)社區矯正制度對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意義
社區矯正,有的國家稱之為“社區矯治”,它是一種不使罪犯與社會隔離并利用社區資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區環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總稱。國外較常見的包括緩刑、假釋、社區服務、暫時釋放、中途之家、工作釋放、學習釋放等。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工作是積極利用各種社會資源、整合社會各方面力量,對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經過監管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在社區中進行有針對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4)[4]社區矯正制度既可以施于成年犯罪人身上,也可以適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社區矯正制度對未成年犯罪人更能體現出其優越性,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適用社區矯正制度意義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第一,社區矯正能避免未成年犯罪人過早貼上罪犯的“標簽”。我國對于犯罪,人們普遍的觀念也是“一朝做賊,終生為賊”,對于未成年人,將他們過早的投進監獄,給他們貼上“犯罪人”的標簽,勢必使他們幼小的心靈受到扭曲、挫傷,一旦他們將自己歸類到違法犯罪的人群中,對社會產生反感與叛逆,就會出現再犯(5)[5]。而社區矯正對于可塑性強、思想容易接受改造的青少年而言,正是一種溫和而有效的教育、挽救方法。第二、社區矯正能有效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交叉感染,更能達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刑罰的目的在于改造犯罪人,而不僅僅是進行懲罰。對于未成年人,其加害和受害是同時存在的,因此刑罰改造的目的更應體現出來。監獄的監禁,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未成年人學習犯罪手段的場所, “一專進去,多能出來”,交叉感染的情況難以避免。未成年人往往是由于個人思想的不夠成熟加之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才走上犯罪道路的,絕大多數都可以通過教育感化而痛改前非,監禁刑對未成年人并不是最合適的刑罰方式。第三,對未成年人實行社區矯正是刑罰謙抑性和刑罰人道化的要求。社區矯正制度尊重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有利于他們以健康的心理狀態回歸社會。
(二)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在我國的發展與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03年7月發布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通知》,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的試行工作就此展開。現在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社區矯正正式寫入了刑法。這也表明我國順應世界刑罰發展的潮流,真正重視未成年犯罪人行刑社會化的問題,使之從試行走向了實踐。但是,上述的文件只是讓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有了法理依據,相關的法律規范和配套制度都還沒有出臺。目前,在我國開展的社區矯正試點過程中,制度的缺失仍然是最大的問題,特別是在如何有針對性地對未成年人犯罪人這一特殊群體適用社區矯正的行刑方式問題上,執行機關的無章可循,具體的做法亦不統一,現階段仍只能以防止在緩刑期內再次犯罪為目標,無法開展更多的工作。所以,我國的社區矯正還有很大的完善空間,特別是就建構一個與未成年人的特點相適應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國家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均采取了專門的系統管理制度和模式,有區別于成年人的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專業化管理人員進行矯正。美國對犯罪青少年的社區矯正項目主要包括:1.緩刑;2.釋放安置;3.居中制裁,具體包括:賠償和社會服務、家中監禁和電子監控、轉換項目,轉換項目又包括:離家出走項目、養育家庭、日矯正項目、小組之家、爭取生存的項目,等等 (6)[6]。新西蘭的社區矯正制度中,其家族議會制度是典型代表,一般由社區工作者和族長來負責組織和協調孩子的矯正工作,并通過孩子自己的行為(如孩子在社區參加有償服務、利用休息日打工賺錢等)給予受害人賠償。南非社區少年犯罪預防和矯正項目實例包括:1.發展孩子的生活技能;2.同伴或青年指導項目,如通過聯誼會,使孩子結交良師益友,從而指導孩子;3.野外探險訓練,因為很多孩子犯罪是尋求刺激,設計這個項目可以彌補孩子這種心理特點;4.培養孩子企業家精神項目,實際上是教會孩子一些實用的技能;5.回歸司法項目 (7)[7]。
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也有一些專門的項目,比如公益勞動、座談會、勞動技能培訓、心理矯正,以及就業指導、生活指導等。這些項目能夠發揮一定的效用但缺乏對于特殊矯正對象的針對性,有的項目則存在著無法準確評估的問題。因此,我國應認真研究開發國外適用社區矯正的有益經驗并結合我國本土情況,引入一些新的項目,對原有的項目加以改進或進一步挖掘潛力,并將兩者加以整合,使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能夠鮮明地突出未成年人的特色,并使其具有整體性。
(三) 對未成年罪犯進行社區矯正的立法構想
1、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現在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社區矯正適用范圍主要為管制、緩刑、假釋等非監禁刑對象,實踐中雖也把剝奪政治權利及特殊情況下的監外執行列為矯正對象,但社區矯正機構還可以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完全可以把免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納入矯正對象,對已經判處實刑的未成年人如果在監獄確有悔改表現,應突破現有假釋的條件,給予中途到社區服刑,納入社區矯正。
2、關于社區矯正的實施主體。從我國先后試行了暫緩起訴、暫緩判決、社區矯正等各種制度看,都不同程度存在司法部門各行為政的情況,缺乏相互配合,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從而影響了效果,甚至流于形式。因此,就社區矯正的實施主體方面:首先,要構建特殊監督考察機關。為提高未成年緩刑犯監督管理工作的效率,需要由政法委領導,由司法局、街道(鄉鎮)司法所負責日常事宜的未成年犯緩刑監督考察機關,改變目前公安和法院均無力承擔未成年緩刑犯矯正工作的局面。其次、要調動民間組織和社會幫教力量。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原因是不可忽視的,因此,對未成人罪犯的矯正亦應由全社會來參與。政府主導的矯正機構本身在社會人力資源、財力資源以及提供工作機會、技術培訓能力上總是有限的,借助社會的力量可以改變未成年人缺知識、少技能、無出路的問題,充分利用民間組織等社會力量對未成年緩刑犯實施社會化的矯正,既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發展趨勢,也是社會的責任。
3、制定相應的執行方式,完善社區矯正的實施內涵
我國現行的社區矯正方式,對于管制、緩刑、假釋的罪犯,考核目標主要在于防止再次犯罪,沒有具體完善的矯正方式。相比于國外社區矯正中緩刑、假釋、社區服務、暫時釋放、中途之家、工作釋放、學習釋放等多種方式而言,我國的社區矯正內涵尚顯單調,執行依據亦十分有限。我國完全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做法,其中的社區服務令比較適合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這種服務令由主審法官直接發給被告人,服務場所主要是敬老院、學校等公益福利性單位。服務期間,必須完成一定的服務次數和時間。由于該制度具有補償性及協助違法者復康的雙重作用,至20世紀80年代,大部分西歐國家、美國1/3以上的州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及我國香港地區,都予以借鑒。偏重于教育而不是懲罰的社會服務令在放寬罪犯自由、拓寬罪犯與社會聯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與相關社會知識、塑造罪犯符合社會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終促成罪犯回歸社會方面顯示出巨大的優越性,而且社會服務令制度也體現了一種現代的刑罰觀念,即行刑社會化的觀念。所謂行刑社會化,是指在執行刑罰過程中,通過放寬罪犯自由、拓寬罪犯與社會聯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與相關社會知識、塑造罪犯符合社會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終促成罪犯回歸社會。因此,我們可以考慮對于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主觀惡性不深的罪犯,可由法庭判處社區服務令。
4、豐富社區矯正的教育內容
(1)對未成年罪犯進行心理引導。未成年人易受外界環境的影響,當面臨戀愛、婚姻、升學、就業、交際等實際問題時,容易誤入歧途。未成年人被判刑后由于其心智不成熟、容易留下心理陰影等特性,若沒有正確的心理引導,他們或引以為恥,遠離人群,從事更加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引以為榮,繼續進行更為嚴重的犯罪活動。故必要的心理輔導顯得尤為重要。
(2)讓未成年罪犯進行適當的公益勞動。讓未成年罪犯進行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勞動,不僅能使他們對自己給社會造成的危害予以彌補,而且可以增加他們的社會榮辱感、社會責任感,改正生活中的一些不良習氣。不過,從更有利于未成年罪犯心理保護的角度出發,最好進行異地勞動。
(3)增加對未成年罪犯的職業技能培訓內容,提高其在社會上正常生活的能力。從現實情況來看,未成年罪犯一般受教育程度很低,有的人連九年義務制教育都未完成,大多生活貧困且缺乏謀生技能,這些未成年人無論在心理還是謀生能力各個方面都存在很多個人問題,很需要各方面幫助其提高生存能力。
結 語
我們在懲治未成年人犯罪,保護社會主義秩序的同時,更應強調對未成年罪犯的權利維護和保障,對未成年人的幫助和挽救是我們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最終目標,刑罰修正案(八)把社區矯正正式寫入刑法,為我們進一步開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理依據,把社區矯正工作做好、做實是社會對未成年人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