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提高,法院案件數量激增,隨之而來的,律師代理案件也相對增加。律師風險代理,是人們委托律師時常常采用的一種方式。但由于風險代理的對象多是疑難復雜案件,認定較為困難,導致因風險代理產生的訴訟也越來越多。20111031日,豐縣人民法院即審結了一起因風險代理而產生的訴訟案件,因當事人情緒較為激動,法院在多次調解后,雙方最后握手言和。

 

事情緣于20089月,豐縣某中學因與蔣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為了申訴成功,該學校于某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一份風險代理合同,合同約定:如案件未申訴成功,則不支付律師費,同時約定學校不得避開律師事務所私自與蔣某和解,否則應向律師事務所支付代理費30000元。但在省高院正在審理該案期間,蔣某向豐縣法院申請執行該中學,要求該中學支付建設工程費用。在執行過程中,學校與蔣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隨后申訴案件被省高院裁定駁回。律師事務所認為學校違反了合同約定,遂訴至法院要求豐縣某中學支付風險代理費30000元。但學校認為,其與蔣某達成的是執行和解協議,并不是在申訴案件中與蔣某進行私下和解,因此其沒有違約;加之省高院已裁定駁回了學校的申訴,案件沒有申訴成功,因此學校不應支付相關費用。

 

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省高院駁回豐縣某中學的申訴,主要原因即在于該學校與蔣某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該協議雖然不是針對申訴案件所達成的一致意見,但從整個案件來看,仍具有較大關聯性,學校已經違約,應支付律師事務所相關費用。但學校堅持認為其沒有違約,且情緒較為激動。法院在對其進行了充分的法律釋明后,學校終于認識到在訴訟中亦應誠實守信,尊重對方。后經法院調解,豐縣某中學支付律師事務所代理費8000元,雙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