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7年4月15日,某市人民政府對位于東至制冷廠、南至馬路河、西至圩志公路、北至制冷廠的208-01-69號1960平方米的土地,向中國農業銀行某市支行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2000年7月19日,某市人民政府向光學集團核發了集體土地使用證,準予光學集團租賃位于該市所有的208-01-6號地塊,使用權面積為35852平方米。2002年10月9日,市國土局根據上級批準文件精神,發出09號通知,告知當地鎮人民政府,其3.3705公頃(注: 208-01-6號地塊為其中之一)的鎮屬集體土地經江蘇省人民政府批準被征為國有,土地用途為工礦用地。2003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向光學集團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2005年12月23日,市國土局作出“關于同意光學集團受讓土地的通知”,決定收回原中國農業銀行某市支行208-01-69號1960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將其中的1819.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光學集團。后市人民政府向光學集團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地號改為: 63-(007)-051。

2006年5月9日,當地村民黃某等人以市國土局確認的現由光學集團使用的土地的征用行為無效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訴訟中,黃某等人提出新的訴訟請求,要求市國土資源局賠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費等合計150000元。

[評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可見,在我國土地屬于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任何個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權。《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見,對土地的權屬在我國實行的是登記發證制度,凡依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光學集團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地在被征用前屬當地鎮人民政府所有,黃某等人認為市國土局征用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項下的土地屬其所有及由其承包經營,與事實不符;光學集團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地原為中國農業銀行某市支行使用的國有土地,與黃某等人無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黃某等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案中,涉案土地原分別為當地鎮人民政府所有的鎮集體土地和中國農業銀行某市支行使用的國有土地,黃某等人在審理中既不能證明涉案土地屬其所有,又不能證明涉案土地由其承包經營。因此,黃某等人提起訴訟時作為原告的主體不適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本案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未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而在庭審中提出,且無正當理由,只能另行尋求救濟途徑。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黃某等人要求確認國有土地使用證項下的土地的征用行為無效的起訴。本案受理費等合計3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四條  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第九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第四十五條 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