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躉交”“累積生息”“現金價值”……這些保險合同中看似普通的用語,卻常常弄的投保人一頭“霧水”,為此也起了很多法律糾紛,日前,虎丘法院就審理了這樣兩起案件,這保險合同真的就那么難懂?

2004年3月24日,張某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投?!皣鴫埒欥蝺扇彪U,當時他在投保單上簽了名并繳納了保費118000元,事后保險業務員未將保險合同送交于其簽收。在這份保險單上在躉交一欄里填寫險種名稱,并寫明保險金額為“179659”,保險期間為“定期(年/至80歲)”,交費期間為“(3年/至歲)”而在躉交位置的下一欄“年交”位置上選擇“√”。于是張某一直認為自己所投的保險為“躉交”,也就說是一次性繳完那118000元以后不用再繳納保險費用了??墒潜kU公司卻認為合同約定的是年交,2005年當保險公司向再和張某催繳保費時,雙方為“躉交”與“年交”交費方式雙方發生糾紛,2006年3月24日,張某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解除保險合同。

11月1日,法院認為保險合同附件里寫明投保人簽收保險合同之日起十日內為猶豫期。現張某未收到保險合同,還在猶豫期內,且雙方為保險繳費方式發生糾紛,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已經成就,判決解除雙方的保險合同。

同樣是為了保險合同,羅女士也把這家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原因是羅女士認為其2002年投保的千禧理財兩全保險,保險公司沒有按照業務員的書面演示表派發紅利,而且根據合同規定她申請支付的生存保險金5000元也沒有拿到,為此她提出要解除保險合同。而從保險公司之前回復給羅女士的律師函可以看出,羅女士保單的紅利選擇是“累積生息”也就說保單的紅利要在合同期滿或者合同時才一并領取的。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點評:

保險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只能根據事先規定好的和約內容決定簽還是不簽,再加上合同中經常使用一些專業用語,難免讓一些投保人覺得保險合同猶如“天書”晦澀難懂,讓人難辨東西。在2006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前夕,由全國婦聯權益部等單位聯合開展了一項女性消費知情權問卷調查,結果顯示72.6%的女性表示通過閱讀說明書,無法對產品的性能一目了然。其中,“保險合同”最難讀懂,占28.8%,居第一位。

一邊是晦澀難懂的合同,一邊卻是大眾消費品要通俗易懂的需求,這中間確實存在著讓人疑惑的差異,為此保險合同也開始走“通俗化”路線。但是保險合同畢竟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法律文書,保險合同越復雜、越精細,可能對將來發生問題的解釋越清晰,雙方發生的糾紛就會越少。所以,從這個角度而言,保險合同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還將是需要消費者們費心閱讀研究的合同。不過由于法律對于格式合同有著非常嚴格的規定,在目前情況下,消費者對于有些看不懂的保險合同條款,完全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盡補充說明義務,降低因為看不懂合同帶來的風險。特別是在保險代理人和投保消費者一對一服務時,消費者有權讓保險代理人詳細說明再決定要不要簽定合同。而且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保險公司必須事先向消費者申明,這樣一來“天書”的保單就有了“專門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