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苗老太太的子女均在外地工作,與“孫子”鹿狗相依為命,不幸的是在今年五月的一天早晨苗老太太帶鹿狗晨練時,鹿狗被一輛小汽車當場撞死,經交警認定駕駛員張某因觀察不夠,車速過快,苗老太太未給鹿狗束鏈,致使鹿狗亂跑負有管理責任,雙方各承擔一半的責任,后協商未果,苗老太太訴至法院:認為張某超速駕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根據嚴格責任原則,張某應承擔全部責任,要求賠償財產損失1000元(狗的市場價)、精神損害賠償5000元。張某辯稱:本案不應認定為交通事故,因為其撞的是亂跑的動物,并且該狗是無牌無證之狗,

撞了白撞,其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更不應當賠償精神損失。

[焦點]本案爭議的焦點:1、鹿狗能否被認定為苗老太太的合法財產;2、本案是否屬于交通事故?若屬于,責任如何分擔;3、精神損害應否予以支持。

[評析]苗老太太住城市郊區,法律并未禁止公民飼養動物,且狗與人已有數千年的交往史,法律也無權禁止性規定人與狗的相處,否則法律有違人道主義精神,剝奪了動物的生存權。

應認定此鹿狗系苗老太太合法財產,法律應予保護。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之內涵: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由此看來該狗雖非是人,但卻是苗老太太的財產,應屬交通事故。既然屬于交通事故,其歸責原則,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即適用過錯原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即無過錯責任。但因“車撞狗”中的鹿狗的主體存在問題,是狗違章,而非人,所以不能適用這兩種原則。故特別法不能適用,只能適用普通法。本案中駕駛員張某超車行駛存在過錯,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若適用無過錯責任無異于是承認寵物的路權優于人的路權,況且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責任,由于第三人過錯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庇纱丝梢婏曫B動物致害他人也是適用無過錯責任,當違章的車輛與違章的狗相撞時,若在雙方都適用無過錯責任情況下將產生無法適用的沖突,只能適用過錯責任的原則。在本案中,駕駛員張某有過錯,苗老太太負有管理責任,過失相當,交通責任認定書認定適當,應予支持。

在本案中苗老太太與鹿狗“相依為命”,苗老太太將鹿狗稱為“孫子”,鹿狗遇害后,苗老太太精神萎靡,晨練也很少出來,飯量也下降了,的確造成了精神方面的損害,但從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精神損害的范圍主要還是限定在自然人的人身權益直接遭受侵害的情況,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法院才能受理,寵物畢竟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以此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于法無據。
   
在法院主持調解過程中,張某認識到鹿狗對于苗老太太的重要意義,苗老太太也明白了法律的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張某支付給苗老太太現金1500元,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