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103日晚上,原告朱某某和被告岳某某等六人及案外王某某等人一同觀看吹奏表演,在觀看期間,被告岳某某等六人與案外人王某某等四人因瑣事發生互毆,在雙方互毆過程中,原告朱某某被人莫名地用棍擊中頭部而受傷。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方索賠未果,遂起訴致法院,要求被告方賠償損失6436.24元。訴訟中,原告自愿放棄對案外人王某某等四人的訴訟請求。

【分歧】

對本案的處理存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屬于一般侵權案件,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一般分配原則,即由原告就被告系具體加害人、被告存有侵權行為及被告行為與其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等要件承擔舉證。若原告舉證不能,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屬于典型的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案件,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告就其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若被告舉證不能,應由其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共同危險行為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險行為,對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又無法確定究竟誰是加害人的情形。就本案而言,原告系在六被告與他人的互毆過程中受傷,且當時場面混亂,人數眾多,又逢天黑,此種情勢下,客觀上無法確定是誰將原告致傷,也即誰是具體加害人。很顯然,本案應屬于典型的共同危險行為案件。由于共同危險行為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因此,其與一般的侵權行為在適用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上有明顯不同。根據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一般侵權行為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一般分配原則。但對于發生在危險領域或現代工業生產流通領域中的特殊侵權行為,受害人主張的事實往往無法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很難加以證明,若根據證明責任一般分配原則讓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往往無法得以實現。因此,在確定證明責任分配時,需要考慮雙方當事人距離證據的遠近程度、待證事實的難易程序及待證事實發生的蓋然性高低等多種因素。為了平衡各種社會利益和特定價值,兼顧公平原則,體現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經過長期的探索研究,最終形成了證明責任分配倒置原則,所謂證明責任分配倒置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提出主張的一方不負證明責任,而由對方就待證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負證明責任,如果不能就此提供證據證明,則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實行證明責任分配倒置,有利于在訴訟中貫徹公平原則,合理地分配當事人間的民事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失能夠得到公平合理的賠償。

關于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我國現行立法無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以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作為行為人的免費事由,行為人能夠證明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否則,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種情形符合證明責任倒置的一般特征,因此,司法解釋予以確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7項規定,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就本案而言,原告在六被告與他人的互毆過程中受傷,連原告自己也不清楚是誰將其致傷的,因此,原告也無法證明實施共同危險行為的數人中究竟誰是具體加害人。如果簡單囿于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讓原告就其所受的損害確系被告方共同危險行為所致承擔證明責任,無異于變相剝奪了原告應獲賠償的權利。因此,從公平原則出發,本案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