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錯協助凍結存款回執 蘇州一銀行被判令賠償損失
作者:張勇 發布時間:2014-12-31 瀏覽次數:1821
蘇州某銀行經辦人員錯誤填寫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回執,債權人在債權無法全部實現的情況下以該銀行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銀行向債權人賠償損失1萬元。
因力新公司拖欠貨款,債權人吳龍公司于
被告某銀行答辯稱:其合法正當地履行了協助法院凍結義務,并無過錯。法院要求協助凍結力新公司的賬戶資金,其經辦人員隨即按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的要求,凍結了要求凍結的55萬元。操作完成后,被告經辦人員在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回執上填寫已凍結55萬元,未凍結0元,其意思表示是已按通知書要求凍結的金額對相關賬戶進行了凍結。正是由于依法履行了司法協助義務,凍結了力新公司賬戶,該賬戶匯入的136500元才遭到凍結,吳龍公司的債權才得以部分清償。即使因回執的填寫造成了吳龍公司一定的誤解,最多也只是銀行的工作瑕疵,該瑕疵不足以導致銀行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文義解釋和社會公眾的一般理解,銀行填寫的回執中“應凍結55萬元,已凍結55萬元,未凍結0元”,應解釋為該行已按法院的要求實際、足額凍結了力新公司銀行存款55萬元。被告雖履行了協助法院凍結55萬元的義務,但未如實告知實際凍結金額,被告出具的上述回執足以造成他人誤解。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其經辦人員應該熟悉協助執行相關程序,且相關法律、規范性文件也對其辦理協助執行規定了具體義務。本案中,因被告經辦人員疏忽,出具了與賬戶實際余額不符的凍結回執,未盡到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較高的注意義務,故應當認定被告存在過錯。基于對銀行出具回執的信任,法院未對吳龍公司提供的力新公司在另一家銀行的賬戶采取凍結措施,而事實上力新公司的上述賬戶在保全至執行期間確有資金往來,銀行出具與賬戶余額不符的凍結回執的行為直接導致了上述賬戶內的資金未能得到保全。因此,銀行出具與賬戶余額不符凍結回執的行為與力新公司在該賬戶內的資金流失具有因果關系。吳龍公司在申請訴訟保全時,僅提供了本案所涉的兩個賬戶,并未提供其他財產線索,自保全至案件執行終結,吳龍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力新公司還存在其他財產的證據,即使被告出具了與賬戶余額相符的凍結回執,至執行時力新公司的財產也僅限于上述兩個賬戶內的資金余額。力新公司缺乏清償能力是原告勝訴債權不能全部實現的根本原因。銀行出具了與賬戶余額不符的凍結回執,對于吳龍公司全部勝訴債權扣除上述兩個賬戶內資金余額以外部分的實現并不會產生直接的、實質性的影響。在吳龍公司無證據證明其申請訴訟保全時力新公司還存在其他財產的情況下,無法認定銀行出具與賬戶余額不符凍結回執的行為與吳龍公司全部未實現的債權具有因果關系。綜上,被告在協助法院凍結力新公司賬戶存款過程中存在過錯,銀行應依法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賠償責任。考慮到原、被告雙方對造成損失的原因力、過錯程度,法院認定銀行向原告賠償1萬元的損失。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銀行于判決生效后已及時履行了賠償義務。
法官提醒:金融機構協助法院凍結存款系法定義務。銀行作為協助執行的金融機構,其出具的回執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債權人對該行為產生信賴利益。本案中,被告錯誤出具凍結回執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信賴利益,客觀上對原告的債權無法實現造成了一定影響,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告的債權能否實際實現和被告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來作出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