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毀滅朋友小區門口打架證據,保安主管鄭某指使他人刪除相關監控錄像,給警方調查取證造成嚴重阻礙。近日,常熟法院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4417晚,“樓霸”王某為獨攬常熟市某小區搬運、裝修等業務,將同做搬運的劉某等人約至小區門口,以威脅恐嚇的方式,企圖讓對方離開自己的“地盤”。一番言辭激烈下,雙方大打出手,在當值保安報警后,王某立即駕車離開現場,并將劉某撞傷。

 

離開現場后,王某意識到小區門口的監控攝像頭會記錄打架過程,一旦給警方拿到視頻對自己很不利。于是,王某馬上給該小區保安主管鄭某打電話,要求刪除視頻,讓警方拿不到證據。鄭某作為保安主管是幫助王某壟斷該小區搬運、裝修等業務的“后盾”,兩人平時交往甚密。次日凌晨,為了毀滅王某打架斗毆的證據,鄭某立即趕到監控值班室,讓值班保安調取該門口視頻,要求刪除打架部分的視頻,但值班保安不會操作。隨后,鄭某又電話給物業技術部門徐某,“按照公司規定,監控錄像是絕對不能擅自刪除的”在徐某的勸說下,鄭某仍一意孤行,于是其親自操作,將當晚該門口的監控視頻全部格式化。事后,鄭某又關照幾個保安領班不能把打架和刪監控的事說出去。

 

次日,警方來到該小區調取錄像時,小區保安人員以門口探頭出現故障為由給警方取證設置障礙。2014423,警方再次向該物業公司調取監控錄像及設備,該公司卻稱當日監控未保存,故無法調取。后警方將調取設備送至有關部門進行資料恢復,但仍無法恢復相關視頻數據。在偵辦該案過程中,偵查人員發現,該物業公司保安主管鄭某有刪除案發現場監控錄像嫌疑,遂將其抓獲歸案。鄭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鄭某幫助他人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據此,常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幫助毀滅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重要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該案中被告人鄭某為幫助他人逃避法律處罰,刪除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致使公安機關無法對該案其余犯罪嫌疑人進行追查,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故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