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張某

  被告:淮安市淮金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03年8月3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關于合作興辦建材市場的協議,協議約定由被告將已全部出租的街房屋騰出20套,出租給市場經營戶作門市、貨場,原告張某負責市場的一切市場建設和市場的招商和運作;保證相關經營戶入住。被告淮金公司負責與原告張某招入市場的經營戶直接簽訂租賃合同并收取租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原告相應租金,對收取的租金超出合同約定的優惠價格的部分,應全部轉交給原告張某。雙方合作期從2003年8月28日至2009年8月27日止。協議簽訂后,雙方均按約履行了各自的合同義務,原告并以投資人身份領取了該市場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并招入了經營戶。合同簽訂后,被告將市場20套房屋以6000元/套的價格予以出租,期限為2003年8月28日-2004年8月27日,租金給付時間為簽訂時付3000元,2004年2月28日前付3000元。被告對收取的前半年租金按約向原告支付了相應的租金款。2004年2月26日,原告以該市場辦公室負責人名義向經營戶發出通知,稱“淮金公司對合作協議有違約行為,各經營戶未經商城負責人同意,不得交錢給淮金公司”;2004年3月16日原告以該市場領導小組名義發布陶瓷商城公約,其中明確“通過該領導小組研究工作決定從2003年8月28日起算房租的,一律免去1個月,從9月28日交半年租金給商城辦,后果由商城辦負責”等。后來,經原告協助,被告僅收取到4套房屋租金,其中一套房屋后被出售,對此4套房屋租金提成、售房提成,原、被告雙方已予結算。合同期滿后,雙方因合作分成發生爭議?,F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給付2004年8月28日至2009年8月27日合作分成6.2萬元,被告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審判】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協議內容真實有效,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為有效合同。原、被告雙方在履行合作協議過程中,因雙方的權利義務承擔和合作利潤的分成產生矛盾,雖然原告張某公開發布通知、公約,要求經營戶拒交租金給被告淮金公司,但在此之后原告張某還是協助被告淮金公司收取了2003年2月28日至2004年8月27日之間部分經營戶的租金,被告淮金公司雖于2007年8月8日曾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原告張某之間的合作協議,但后來淮金公司申請撤回起訴。故關于被告淮金公司自2004年原告張某起訴后雙方之間的合作協議就已經解除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雙方所簽協議約定,原告負責招入陶瓷經營戶,并且對市場建設、運作進行管理,被告和經營戶簽訂合同,并且向原告支付租金提成及售房提成,因此被告支付租金提成的義務不僅僅對應于原告首次招入經營戶的義務,同時還對應原告的管理建設市場義務。原告于第一年招入經營戶后,半年后即與被告發生矛盾,并張帖“通知”、“公約”,對被告收取下半年租金造成一定影響。協議中約定,原告保證20個門市全部整天開門營業,并無一門市經營它類物品,而后來部分門市經營戶已經營其他行業。原告張某沒有舉證證明自2004年8月28日至2009年8月27日履行了協議中約定的市場管理、招商、運作義務,實際上自2004年2月以后雙方關系僵硬,已不再履行合作聯營關系。綜上,原告在2004年8月28日至2009年8月27日未履行合作聯營協議約定的義務,雙方聯營關系實際上已不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4年8月28日至2009年8月27日期間的合作分成款,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法,本院不予以支持。本院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之一:原告的違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被告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原告和被告合同是否已經解除。

  一、 根本違約和一般違約的界定問題

  我國理論界并沒有對根本違約做出明確的定義,在各國的立法上也有著不同的表述。在英國普通法上,合同條款分為違反條件和違反擔保,違反擔保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次要條款或則從屬性條款,但最終并不影響合同成立的目標。違反條件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條款中根本、重要的條款,影響合同成立的目的。在美國判例立法中,規定了重大違約和輕微違約制度。前者指一方違約,使另一方沒有從合同中取得重大利益。《公約》的第25條也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印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不預知而且同樣一個通惰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英國普通法中的違反條件和美國判例法中的重大違約及《公約》第25條規定,都是各國及相關條約對根本違約制度的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第4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從該條款上看出這是我國立法對根本違約的法律定義,也是法定解除權行使的兜底條款。從這些條款中可以看出其對根本違約的核心的觀點表述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客觀主義,即違約行為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就構成根本違約,例如英國普通法、美國判例法中及我國《合同法》對此的規定,還有一種是主客觀相一致,例如《合約》中表述為影響了當事人有權期待的東西并且合同的一方不預知而且同樣一個通惰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這種表達式就是體現了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有權期待的東西是客觀的表述,是當事人通過合同可以認定的客觀標準,而一方不預知而且同樣一個通惰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這顯然是一種主觀的認定,因為這需要通過人們心里探析才能得出結論,基于每一個人的認知、預知標準都是不一樣的,所以這種預知具有不確定性。這種標準也體現了《公約》強調的過錯責任原則?;谖覈逗贤ā穼`約行為造成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歸責原則是是無過錯原則,并且利用主觀標準認定重大違約會帶來認定的不確定,所以在我國對重大違約行為認定中應以無過錯為原則,強調客觀的標準。這種客觀的標準也是區分根本違約和一般違約的關鍵,即違約行為是否影響合同的目的的實現。

  二、如何準確認定合同目的

  確定合同的主要類別是確定合同目的一種重要方法。合同類別不同,合同追求的目的也是不同的。我國《合同法》理論界對合同類別分類有許多種,例如:1、以雙方是否互負給付義務,劃分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2、以一方當事人從合同中取得利益是否需要向對方支付相應的對價為標準,劃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3、以對該合同是否在法律上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為標準,劃分為有名合同及無名合同,在我國的《合同法》上規定了15種有名合同。4、以合同雙方的給付是否在合同成立時同時完成,劃分為清結合同與非清結合同。如果在雙務合同中,負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沒有及時有效的給付,那么他的行為就影響合同目的實現,可能構成根本的違約。在有償合同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及時給付合同約定的利益就可能構成根本違約。如果在有名合同中,一方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規則履行合同,就可能構成違約。對于無名合同,判定合同目的主要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并分析雙方的權利義務。

  從本案來看,判定合同是否解除,首先就要認定合同的類別。對于本案合同的類別認定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是居間合同,其理由是原告具有雙重的身份,即在簽訂合同后、承租戶經營前、原告是負責招商的,是屬于居間人。另一種意見是原告和被告的協議不是居間合同,應該是協作型聯營合同,因為居間人在交易中僅僅是一個中介,不是交易任何一方或者當事人一方。而原告與被告合作興辦陶瓷市場,雙方之間的協議是合作協議,所以原告不是居間人。作者認為判定此類無名合同應從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及權利義務關系分析,本案合同約定原告負責辦理市場的一切手續及市場管理工作,并保障經營戶的到位情況,原告可以獲得租金提成得到收益,并收取被告提供相關費用用于市場運轉??梢钥闯鲈娴闹饕x務包括招商義務和管理市場義務,其不僅僅是負責招商,所以被告簽訂合同、支付租金并不是僅僅對應原告招商戶的義務,還對應原告管理市場建設的義務,雙方合同具有合作聯營性。綜上雙方簽訂的合同不是居間合同而是帶有合作性質的聯營合同。

  確定了本案的合同類別是協作型聯營合同,那么就可以根據合同的內容及類別確定合同的目的。本案中的合同目的是原告和被告之間能否繼續協作,獲得各方的利益。被告在本案中抗辯:“在2004年,原告和被告訴訟發生后合作協議就解除了,因為原告在前期通過發布通知、公約的方式要求經營戶拒交租金,而且被告在2007年曾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原告的協議。”從本案的證據上看,雖然原告在前期通過發布通知、公約的方式要求經營戶拒交租金,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但是之后原告積極協助被告公司收取了2003年到2004年部分經營戶的租金,故雙方當時還是互相協作并且共同經營市場,被告也取得了一定的利益,原告先期行為并沒有根本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其行為只是一般的違約,并不構成根本違約,所以這份合作聯營合同在2004年并沒有解除。在合作協議繼續成立的情況下,被告是否需要給付原告合作分成款62000元,就要判定原告是否積極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因原告在2004年8月27日后并沒有依照合同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其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獲得相應的款項。基于本案筆者大膽假設,如果被告訴原告解除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并沒有在庭審中撤訴,法院是否可以支持被告的訴訟請求?筆者認為被告的訴訟請求可能被支持,因為2004年之后因原告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雙方的合作聯營關系已經破裂,不具有合作、收益性,原告的行為已經影響合同成立的目的,其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被告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合同最終可能被解除。

  綜上,本案并沒有判定解除合同是正確的,也是符合合同法立法的精神的,有利于鼓勵當事人自由買賣,保障合同的持續性,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如果一方違約行為已經根本影響合同成立的目的,那么相對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