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車輛不明能否構成共同危險行為
作者:姜國 龐汝全 發布時間:2014-12-03 瀏覽次數:1259
【案情】
【裁判】
原審判決認為,原告無證據證明蘇DXXX貨車即為肇事車輛,也無證據證明蘇DXXX貨車與受害人發生接觸,原告主張某DXXX貨車以及另一輛看不清車號的嫌疑車輛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的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再審認為,蘇DXXX貨車和看不清車號的車輛均具有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高度蓋然性,可以認定這兩輛車駕駛人的行為構成共同危險行為,并應就本起事故對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能否認定蘇DXXX貨車和另一輛看不清車號的嫌疑車輛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構成共同危險行為,要求加害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并且他們的行為都有具有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發生的損害結果不是共同危險行為人全部導致,但無法判定具體加害人。這種危險性是指對造成損害具有高度真實性的或確定可能性的危險,應從行為本身、周圍環境等方面,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分析。在多個機動車的共同危險行為中,不能確切、具體地證明各個機動車的危險行為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鑒于存在具體加害人不明這一因果關系證明上的困境,為了緩和受害人的舉證困難,并給其充分的救濟,法律要求共同危險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從而構成法定的因果關系推定。
本案中,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受害人黃某某因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在事故發生時段相繼有5輛車經過該路段,蘇DXXX藍色貨車和另一輛看不清車號的車輛分別為其中第3和第4輛車,但無法確定具體肇事車輛?,F場目擊證人證明肇事車輛為藍色貨車,并描述了肇事車輛的外形特征。在蘇DXXX藍色貨車和看不清車號的車輛這兩輛車前后各有一輛紅色貨車,前一輛紅色貨車駕駛員證明未發現發生事故,后車駕駛員證明已發現事故發生。雖然可能存在前車駕駛員已發現事故發生而未如實陳述情況,但蘇DXXX貨車駕駛員在公安機關調查時表示未看到事故發生,當時雪已停了,有什么東西都看得很清楚,其亦否認看到事故發生。交警部門又組織目擊證人對相關車輛照片辯認,進一步證明蘇DXXX藍色貨車符合肇事車輛的特征。因此,蘇DXXX藍色貨車和看不清車號的車輛均具有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高度蓋然性,可以認定這兩輛車駕駛人的行為構成共同危險行為,并應就本起事故對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審認為車輛與行人發生接觸才為危險行為的觀點缺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