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邢飛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200692號文件《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辦法》的適用效力及事故發生時間與《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的時間節點問題

 

案號 一審 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2009)啟刑初字第0385號。

 

【案情】

 

 

公訴機關:啟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邢飛,男,1953811生,漢族,中專文化,原啟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建工科科長。

 

辯護人:梅陸斌,江蘇東晉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何杰,江蘇東晉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邢飛在擔任啟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建工科科長期間,在履行對全市建筑施工機械產權登記和使用登記時嚴重不負責任,違規為塔吊辦理產權登記證,又在辦理使用登記證中,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不合格的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后超載傾覆,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傷的嚴重后果。

 

被告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起訴書歸罪主張缺乏依據。邢飛在塔吊產權登記中沒有完全按江蘇省建工局92號文件執行的行為與塔吊事故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2、江蘇省建工局92號文件以及南通市、啟東市對江蘇省建工局92號文件的貫徹文件中有關產權登記規定缺乏法律依據,不能作為認定邢飛不履行職責的依據。3、邢飛辦理塔吊使用登記,不屬于使用許可登記,使用只是起備案、警示性提示作用。4、本起事故的發生存有多種因素。請求法院宣告被告人邢飛無罪。

 

啟東市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季石捷于2002年向無錫市匯華物資回收有限公司購得數臺塔式起重機(系不合格產品,以下稱塔吊),并將其組裝后,投放啟東市建筑市場。因啟東市建工局要求出租塔吊需辦理營業執照,季石捷即成立了南通市榮欣機械設備安裝公司(以下稱榮欣公司,法定代表人即為季石捷)。20064月,啟東市建工局決定對全市建筑行業大型機械設備根據通建安(20067號文件規定進行登記備案。塔吊產權單位在申請塔吊備案登記時應提交產品制造(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至同年底,被告人所在的單位對180多臺塔吊進行了登記備案,并發放了鋁牌。榮欣公司的上述數臺塔吊也包括在內。

 

20072月下旬,啟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按南通市建工局下發的文件,要求貫徹《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辦法》(蘇建管質[2006]92)文件(下稱省局文件),該文件對產權登記應提交的資料作出明確要求:產權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應向登記部門提供《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產權登記申報表》、產品出廠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設備購銷合同或發票復印件。省局文件同時要求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交《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報表》、產權登記證原件、起重機械安裝承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1份、起重安裝單位安全生許可證及承包資質證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起重機械安裝質量驗收合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起重機械安裝質量監督檢驗合格報告原件及復印1份等六項資料。啟東市建工局將已作登記的塔吊資料經對照,總體符合省局要求,只是無設備購銷合同或發票復印件。被告人邢飛與相關企業聯系,大多數企業拿不出購銷合同或發票,有些企業表示塔吊經過幾年施工,已幾易其主,無法提供。被告人邢飛即向南通市局請示,相關人員答復先做起來,再完善,此后又將該答復在該局集體辦公會議上匯報,該局領導未提出反對意見。被告人邢飛即對之前已作登記備案的塔吊在同年3月份按照省局92文件要求的樣式換發了產權登記銅牌。

 

20083月,榮欣公司將該批塔吊中其中1臺由啟東市港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安裝后出租給南通中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中信公司)。該塔吊的報監資料顯示編號為F1-T-I-121”。同月12日,南通現代建筑機械質量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稱現代公司)按報監資料所示QTZ20檢測,發現該塔吊7項內容不合格后發出了整改通知書,同月15日經復檢,出具了復檢合格的檢測報告。但現代公司檢測人員在制作檢測報告時將該塔吊型號QTZ20誤寫成QTZ25。同月25日,榮欣公司將該檢測報告交啟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內辦劉文飛,劉開出“大型機械備案”單,由榮欣公司施敏泉持檢測報告和“大型機械備案”單到被告人邢飛所在的建工科辦理使用登記手續。該科工作人員張曉峰(另案處理)根據檢測報告的數據打印了“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設備使用登記證”,規格型號也打印為QTZ25

 

200868,中信公司在啟東市上拓船務工程公司辦公樓、車間工地施工時,涉案塔吊傾覆致2人死亡1人受傷。經現場勘察,事故塔吊編號系蘇F1-T-I-122

 

【審判】

 

啟東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邢飛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對全市建筑施工機械產權登記時未嚴格按照文件要求履行登記職責,致不合格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后傾覆,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玩忽職守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邢飛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評析】

 

 

一、被告人邢飛的行為是否符合玩忽職守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1、被告人邢飛的身份符合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資格。被告人邢飛20021月至200812月任啟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建工科科長,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符合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資格。啟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1122號文件規定由啟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工程科負責塔式起重機拆裝資質審核工作,被告人邢飛作為啟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建工科科長具有審查塔式起重機拆裝資質的職權。

 

2、主觀方面被告人邢飛存在過于自信的過失。被告人邢飛長期擔任啟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建工科科長,對塔式起重機審核登記流程是熟悉的,其在本案中對事故塔吊進行產權登記時未按照相關規定審核設備購銷合同或發票辦理了產權登記,違反文件規定,主觀上輕信不會發生嚴重后果,存在過于自信的過失。

 

3、客觀方面,被告人邢飛對事故塔吊進行產權登記時未按照相關規定審核設備購銷合同或發票辦理了產權登記。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邢飛的行為就是玩忽職守的作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工作馬馬虎虎,極不負責任,明知應當審核設備購銷合同或發票復印件才能辦理產權登記而不正確履行職責。

 

4、被告人邢飛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辦法》第六條規定產權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應向登記部門提供《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產權登記申報表》、產品出廠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設備購銷合同或發票復印件等五項資料。證明對塔吊進行產權登記必須具備上述五項資料。第八條規定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交《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報表》、產權登記證原件、起重機械安裝承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1份、起重安裝單位安全生許可證及承包資質證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起重機械安裝質量驗收合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起重機械安裝質量監督檢驗合格報告原件及復印1份等六項資料,證明對塔吊進行使用登記時必須具備上述六項資料。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如果不辦產權登記,則無法完成使用登記。結合本案,被告人邢飛對事故塔吊進行產權登記時,未能嚴格依照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200692號文件的規定,即在要求產權人提供設備購銷合同或發票復印件無果的情況下,為其辦理了產權登記,其行為違反了規定。被告人邢飛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工作馬馬虎虎,極不負責任,明知應當審核設備購銷合同或發票復印件才能辦理產權登記而不正確履行職責。被告人邢飛違規辦理產權登記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盡職責,放棄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對照該條規定,本案被告人邢飛的行為具備了玩忽職守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二、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200692號文件《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辦法》的適用效力問題。

 

辯護人認為《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辦法》及南通、啟東對省建工局92號文件的貫徹文件超出了上位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有關產權登記規定缺乏法律依據,不能作為認定邢飛不履行職責依據。

 

2004518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法[200496號通知,印發了《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指出有關部門為指導法律執行或者實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體應用解釋和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國務院部門以及省、市、自治區和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對于具體應用法律、法規或規章作出的解釋;一類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辦法》即屬該文件規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具體的對《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辦法》進行審查,制定該文件的機關是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是依法成立的省屬行政機關,是在其法定的職責范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雖然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關于起重機械的使用都采取“登記”的概念,而沒有更明確,但《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辦法》沒有超出該兩份上位規章的規定,僅是進一步細化并明確在本省轄區的職權。該規范性文件應屬有效。

 

三、事故發生時間與《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的時間節點問題

 

建設部2008128頒發(部令第166號)和住建部2008418下發的《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于200861在全國施行。該文件第四條規定: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機械和使用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第五條規定:出租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以上第四、五條證明無需產權登記,僅要求備案。本案事故的發生時間是200868,即在不需要產權登記的規范性文件施行后,應否參照該規范性文件執行?被告人邢飛違反規定未按照相關規定審核設備購銷合同或發票而對事故塔吊進行產權登記的時間是20073月,在《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在全國施行之前就完成了該行為,辦理了登記,致使危險狀態一直存在,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足以認定其構成玩忽職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