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37,劉某駕駛蘇cb48695號半拖掛汽車,沿淮安市區承德路行駛至一十字路口時,遇由南向北橫過馬路的行人李某,立即采取向左打方向并剎車的避讓措施,因車速過快,車頭越過馬路中心線、車尾向右甩尾側滑,車頭與由北向南方向行駛的貨車相撞,致開車人朱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車尾將李某撞到,致李某重傷。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朱某對事故不負責任。劉某先后對李某、朱某賠償損失5萬元、2.5萬元,后朱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李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汽車維修費等共計1萬元,李某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4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損失”,朱某應分擔其10%的損失。法院經審理,最終駁回朱某、李某的訴訟請求。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定李某對朱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朱某也不應分擔李某10%的損失,最終駁回朱某、李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實際是由兩起連環事故組成,一是李某違規橫過馬路,劉某避讓過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這是一起交通肇事。該事故中,劉某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朱某沒有責任,朱某對李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4條中分擔10%損失的機動車,是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事故的機動車。本案中,造成李某重傷的是交通肇事中的案外人劉某,朱某是緊急避險案中的受害人,與該交通事故沒有關系,朱某對李某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劉某避讓行人李某時,不顧雨雪路滑和對面來車的實際情況,大幅度向左打方向,使車頭越過馬路中心線,與朱某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朱某受傷、車輛受損,這是一起緊急避險行為,是劉某為了自己和李某的人身、財產免受正在發生的、可能撞車受損的危險,采取的緊急避讓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本案中,李某違規橫過馬路,是引起險情發生的人,劉某緊急避讓,是緊急避險人,雖然險情是由違規橫過馬路的李某引起的,但是在寬闊的路面上,李某的違規行為,并不必然導致車禍發生,也不會迫使劉某只能采取兩車相撞的方法去避讓,李某橫過馬路只是發生事故的導火線、起因,劉某超速行駛、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才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9條的規定,朱某的損失應由采取緊急避險措施不當的劉某承擔賠付責任,引起險情發生的李某不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朱某不應分擔李某10%的損失,李某對朱某的損失也不承擔責任,朱某、李某的訴訟請求應當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