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起交通事故的責任應如何認定
作者:王炳連 王偉 發布時間:2010-11-11 瀏覽次數:1727
【案情】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定李某對朱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朱某也不應分擔李某10%的損失,最終駁回朱某、李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實際是由兩起連環事故組成,一是李某違規橫過馬路,劉某避讓過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這是一起交通肇事。該事故中,劉某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朱某沒有責任,朱某對李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4條中分擔10%損失的機動車,是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事故的機動車。本案中,造成李某重傷的是交通肇事中的案外人劉某,朱某是緊急避險案中的受害人,與該交通事故沒有關系,朱某對李某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劉某避讓行人李某時,不顧雨雪路滑和對面來車的實際情況,大幅度向左打方向,使車頭越過馬路中心線,與朱某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朱某受傷、車輛受損,這是一起緊急避險行為,是劉某為了自己和李某的人身、財產免受正在發生的、可能撞車受損的危險,采取的緊急避讓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本案中,李某違規橫過馬路,是引起險情發生的人,劉某緊急避讓,是緊急避險人,雖然險情是由違規橫過馬路的李某引起的,但是在寬闊的路面上,李某的違規行為,并不必然導致車禍發生,也不會迫使劉某只能采取兩車相撞的方法去避讓,李某橫過馬路只是發生事故的導火線、起因,劉某超速行駛、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才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9條的規定,朱某的損失應由采取緊急避險措施不當的劉某承擔賠付責任,引起險情發生的李某不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朱某不應分擔李某10%的損失,李某對朱某的損失也不承擔責任,朱某、李某的訴訟請求應當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