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違背善良民俗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對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評析
作者:左言軍 發布時間:2010-11-03 瀏覽次數:1114
【案情】
被告王某某的父親去世后,其與家人一道將死者安葬,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挖土堆墳,將哭喪棒埋在墳邊,并將花圈堆放在墳堆上。被告所在鄉政府民政辦公室得知此事后,便組織包括原告張某某在內的人員,于次日下午將被告父親墳堆挖平,并燒毀花圈和哭喪棒。鄉政府民政辦公室在組織此次強制平墳執法活動前,沒有對被告及其家人挖土堆墳的行為作出任何處理。在原告和其他工作人員離開平墳現場乘車回鄉途中,被告組織人員攔車,被告及其家人沖到車上,被告對原告進行了毆打。后原告在當地公安派出所人員幫助下得到解圍,并于發生糾紛的當晚住進其所在鄉衛生院,被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傷、頸部掐傷”,治療到16日后出院,花醫療費4940.6元。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4940.6元、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合計7005元。而被告答辯稱其并未打傷原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案件審理需要,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原告顧明祥的受傷情況等進行鑒定。《法醫鑒定書》的分析意見是:“被鑒定人張某某頸及胸壁軟組織挫傷可予認定。上述軟組織損傷經臨床對癥處理,誤工時間可予以2—3周,傷后無需專人護理及營養補助。其在住院期間所用藥物無明顯不妥。”
民俗簡介
按照當地的民俗習慣,花圈是親友寄托對死者哀思的喪事用品,哭喪棒(當地又稱“孝杖”)則是死者子孫對去世的長輩表示孝道的特定用品。在當地還有這樣的民俗:如果兒孫不孝,長輩往往會說:“某某不孝,我死后少一根哭喪棒算了。”可見哭喪棒在當地群眾心目中就是孝道的象征物品。晚輩對長輩盡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因此,在當地使用哭喪棒,并將其埋于去世長輩的墳邊用以表示對去世長輩的孝敬之情應當說屬于善良民俗。
【審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致傷原告屬實;原告參加了鄉民政部門組織的平墳活動,并將剛下葬的被告父親墳墓平毀,焚燒花圈、哭喪棒亦屬實。后者是引起被告毆打原告的原因。但被告對原告的執法行為不滿,不是動武打人的正當理由。因此,被告對原告所受傷害應負主要賠償義務。法醫鑒定結論是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數額的依據。經調解未果,故依法判決如下:一、被告在判決生效后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費合計3280.56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該案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均未上訴。
【評析】
雖然該案當事人雙方對立情緒較大,但合議庭將當地的民俗習慣運用到判決說理中,在造成被告人身損害的責任上,酌定原告負主要責任,被告負次要責任,這是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的重要原因。筆者試就本案判決評析如下:
一、被告的行為符合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對侵權結果負責。一般侵權行為(又稱直接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直接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施加侵害的不法行為,和故意違背善良道德、公共秩序而加害他人的行為。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4個方面:一是行為人有民事責任能力、二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三是損害與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行為具有違法性。本案中,被告翟長海致傷原告顧明祥的行為顯然滿足了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故被告對其損害原告的結果應當負民事賠償責任。
二、原告在執行職務中構成了特殊侵權,且其行為嚴重違背了當地的民俗習慣。
(一)原告在執行職務中構成了特殊侵權。特殊侵權行為是指不問其是否完全具備一般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而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致使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特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了7種特殊侵權行為,其中,職務侵權行為是比較常見的特殊侵權行為之一。職務侵權行為是指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
⒈原告系鄉人民政府聘用人員,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疇。
⒉原告的職務行為違法。具體來說,違反了國務院于
(1)被告在安葬其亡父過程中挖土堆墳的行為違反了《條例》的規定,代表民政部門執法的原告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如遇“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而不應在未給被告及其家人改正期限的情況下,即將新墳平毀。這屬于程序違法。
(2)被告及其家人將喪事用品哭喪棒埋于死者墳邊、花圈堆放于死者墳上,沒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也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原告等執法人員卻將其焚毀,這也有違《條例》的規定。
(二)原告的職務行為不當。原告在執法過程中,不顧當地的民俗習慣,在沒有和被告及其家人溝通的情況下,即焚毀被告父親墳上的哭喪棒及花圈,傷害了被告及其家人的情感,導致了被告及其家人對原告等人的執法行為的嚴重不滿,這是引起本案糾紛的重要原因。
三、考量本案糾紛的起因,原告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合議庭在考量本案糾紛起因時,認為原告執法行為有違當地的民俗習慣,過錯在先,故對其被被告毆打致傷賠償責任的認定上,酌定被告負主要責任(負60%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負40%責任),是比較適宜的。
四、本案判決體現了民俗習慣司法運用的獨特功能。我國的民俗習慣豐富多彩,將其與現行法律法規相對照,有的民俗習慣與之相融合、有的與之互補、有的與之相沖突。善良民俗習慣多數與法律法規相融合或者與之互補,因為現行法律法規在制定過程中大多數已經顧及了善良民俗習慣。本案判決體現了民俗習慣司法運用的獨特功能,即處理本案的法官自覺或不自覺地將制定法與善良民俗習慣有效對接,在認定侵權責任時,一方面適用了制定法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照顧到了善良民俗習慣,讓善良民俗習慣成為制定法的有益補充。具體來說,本案的判決結果體現了“在侵權糾紛中,當事人對違背善良民俗習慣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司法理念,使判決結果兼顧了情、理、法,并使之相互交融,得到了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認同,達到了處理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從而實現了案結事了,和諧司法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