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417被告徐華駕駛其所有蘇HN1857掛蘇HB967貨車,到漣水縣漣城鎮陳士海經營金城修理廠門市部更換機油,后陳士海讓徐華上車啟動發動機檢查是否漏油,被告徐華在車輛未拉上手制動及未檢查是否在檔情況下發動車輛,致使車輛突然向左前方向開動,撞到停在左側的蘇HN2596號貨車尾部,致站立于兩車之間的查爾坤當場死亡。本起事故發生后,經報警,交警部門派員到場處理,進行現場查勘并詢問雙方人及證人。201054交警部門作出關于查爾坤因事故死亡的情況說明,認為該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原被告因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查爾坤的親屬起訴要求徐華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抗辯該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審判]

 

本案所涉事故雖然發生于修理廠內,但事故發生時涉案機動車處于運行狀態,雖然發動車輛的目的是為了檢查車輛加油情況,但這并不影響該狀態所表現出的車輛通行的事實存在。交通事故在地域上,不僅包括道路,還應當包括道路以外的其他場所,僅以地域范圍來確定是否屬于交通事故已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涉案機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通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限內,被告保險公司依法應直接對原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等相關規定,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限額內賠償110000元,超過部分由被告徐華按責任比例分擔。

 

[評析]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顧名思義就是針對交通事故予以賠償,非交通事故不在賠償之列?!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因過錯或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第七十七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來看,與傳統法律規定相比,現行法律規定實質擴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圍。交通事故在地域上,不僅包括道路,還應當包括道路以外的其他場所,僅以地域范圍來確定是否屬于交通事故已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能否認定交通事故應以事故發生時機動車是否處于通行狀態作為衡量標準。本案所涉事故雖然發生于修理廠內,但事故發生時案涉機動車處于運行狀態,雖然發動車輛的目的是為了檢查車輛加油情況,但這并不影響該狀態所表現出的車輛通行的事實存在。涉案機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通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限內,被告保險公司依法應直接對原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其他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聯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理解可以認定“交強險”的適用范圍不應僅僅局限于“交通事故”。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第七十七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由于“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并未限定范圍,車輛在非道路上發生事故時,只要當事人報警的,在責任認定、交強險適用等方面都可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交通事故的相關規定辦理。這實質上擴大了交強險的適用范圍,即非道路交通事故在特定情形下可適用交強險。擴大交強險適用范圍的理解符合交強險立法目的和精神。國家設立交強險的實質是要求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第三者)承擔社會責任,避免肇事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得不到任何救濟現象的發生,促進社會和諧共生。無論投保機動車是否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都有發生事故的可能。在非公共道路上發生的事故,對于受害人而言同樣是偶然的,不可預料的,難以防范的,符合保險事故的基本特征。認定符合一定法定條件的在非公共道路上發生的事故為保險事故,符合交強險對社會公眾利益負責的保險原則及交強險的公益性質。本起事故雖然發生于修理廠內,但事故發生時涉案機動車處于運行狀態,雖然發動車輛的目的是為了檢查車輛加油情況,但并不影響該狀態所表現出的車輛通行的事實存在;同時,交警部門所作的事故證明亦反映了本起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車輛運動的狀態。因而,本起事故屬于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交強限額內承擔責任,超過部分按責任比例由被告徐華分擔。

 

本案作出判決后,保險公司沒有上訴,賠償款并已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