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無脅迫 變更被駁回
作者:朱煥東 陳黎 發布時間:2010-08-17 瀏覽次數:1037
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變更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方某變更人民調解協議糾紛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訂立的賠償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故該協議真實有效。合同當事人應根據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被告雙方是在有關社會組織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的,原告此時有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從協議內容看,即便受害人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協議確定的賠償金額并不過分高于法定標準,故原告訴請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