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結婚”后要求離婚,應如何處理?
作者:王少華 發布時間:2010-08-05 瀏覽次數:1351
[案情]
原告李某和被告董某系表兄妹,雙方于1988年2月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未進行結婚登記。1989年2月生一男孩,現已工作。現雙方同居期間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與董某離婚。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董某未領取結婚證同居生活,因雙方是嫡親表兄妹,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屬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雙方不屬事實婚姻,應為同居關系。該同居關系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故立某要求與董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駁回原告李某的起訴。
[評析]
本案如何處理,有兩種意見:
觀點一:原被告在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事實婚姻。原被告是表兄妹,屬于婚姻法禁止結婚情形,故應宣告他們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觀點二:原被告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不屬事實婚姻,屬于同居關系。應向原告釋明,動員其撤訴,并告知其涉及財產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訴。若其堅持要求離婚,或變更訴訟請求為解除同居關系,則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原被告不屬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實婚姻的要件有: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欠缺形式要件。2、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3、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4、發生在
2、李某和董某之間屬于同居關系。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向原告李某釋明動員其撤訴時,要告知其涉及財產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訴。若李某堅持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則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