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訴機關:海門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秦金華、薛玉亮共同或分別伙同他人于20068月至2007829日間,駕駛摩托車至海門市三和鎮某工地,用鉗子剪斷正在使用中的電線,盜竊鋁芯線、銅芯線等。其中被告人秦金華作案13次,被損電線價值人民幣16531.3元;被告人薛玉亮作案13次,被損電線價值人民幣16584.81元。海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秦金華、薛玉亮犯破壞電力設備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金華、薛玉亮在各自參與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審判]

 

海門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秦金華、薛玉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工地使用中的電線,數額巨大,被告人秦金華、薛玉亮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所謂電力設備,是指用于發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設備。本案中被告人秦金華、薛玉亮盜割工地根據施工需要臨時架設的線路,該線路被盜割,并不危及公共安全,故被告人秦金華、薛玉亮盜割使用中的電線的行為屬盜竊犯罪,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海門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秦金華、薛玉亮的犯罪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秦金華、薛玉亮盜竊工地使用中的電線,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定性不當,應予糾正。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金華、薛玉亮在各自參與的共同犯罪中的行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薛玉亮犯罪后接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即在工地等候,后又向偵查人員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為可視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秦金華、薛玉亮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衡情決定對被告人薛玉亮減輕處罰。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兩被告人用鉗子剪斷工地上正在使用中的電線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兩被告人的行為是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還是盜竊罪?

 

1、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一是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及其其他本權;二是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只能是電力設備。根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所謂電力設備,是指用于發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設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78月頒行的《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電力設備是指處于運行、應急等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節或電力不足等原因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已經交付使用但尚未通電的電力設備。不包括尚未安裝完畢,或者已經安裝完畢但尚未交付適用的電力設備。后者的犯罪對象是他人占有的他人的財物(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財物,但由于他人占有或由公務機關的命令由他人看守時,也視為他人的財物),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三是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后者表現為竊取他人占有財物的行為。前者既可以以作為的方式行為,也可以以消極的方式行為。表現在對電力設備負有維修、保護、保管職責的人員發現電力設備存在故障卻放任不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后者只能以作為的方式行為。四是主觀方面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后者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可見,兩罪的界限在于侵犯的客體。破壞電力設備罪侵犯了公共安全,而盜竊罪根本不可能侵犯公共安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84的《關于破壞生產單位正在使用的電動機是否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的問題的批復》:破壞電力設備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該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具有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性質,不能構成該罪。對拆盜某些排灌戰、加工廠生產單位正在使用中的電機設備等,沒有危及社會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盜竊罪、破壞集體生產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處理。根據該批復,只有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應當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否則,應當以其它罪定罪處罰。

 

要判斷盜竊電力設備的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要考慮其破壞的具體對象、程度、后果綜合判斷。電力設備是否正在使用是判斷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標準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標準。通常來講,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一般會危害公共安全,但不必然危害公共安全。還要結合電力設備設置的位置、影響范圍、危害結果來綜合判斷。這里所稱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穩與安寧。

 

本案中,被告人秦金華、薛玉亮盜割工地上正在使用的電線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首先,該電線設置在郊區的野外,一般不會危及周圍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次,該電線架設在空中,如果被盜,一般人都能發覺,一般不會造成觸電事故;最后,電線被盜也沒有造成除財產損失以外的嚴重后果。雖然兩被告人盜竊了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電力設備,但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應認定破壞電力設備罪,應當認定盜竊罪。

 

2、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的競合

 

由于兩罪的犯罪客觀方面存在交叉關系,盜割電線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必然定破壞電力設備罪。盜割電線的行為如果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一般是指被盜割電線的價值達不到盜竊罪追訴標準,但盜割電線的結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同時具備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構成想象競合,根據重罪優于輕罪,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