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系后我還能主張贍養費嗎?
作者:王可敬 發布時間:2010-07-21 瀏覽次數:919
我與妻子結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1983年7月時我從老家抱養了一個女孩兒作為養女,當時他剛三個月,取名叫張盼盼。經過我和妻子的精心照顧,他漸漸長大成人,但是自從他知道生事之后,常因一些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在他年滿18歲時我們通過法院解除了收養關系。但現在我已下崗,妻子又重病在床,無經濟來源,現在張盼盼已經結婚,生活寬裕。請問,我們還能向她主張贍養費嗎?
徐民
徐民你好,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經養父母撫養成年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仍應當給付生活費。雖然你們和張盼盼因生活瑣事雙方產生矛盾已經解除收養關系,但解除收養前張盼盼一直與你們共同生活并由你們夫妻二人撫養至成年。現在你們已下崗,妻子又重病在床,無經濟來源,又無其他子女,因此你們可以通過法院向張盼盼主張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