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被告王某原系朋友關系,在原告告知被告不愿再交往下去后,被告從200612月中旬起,持續采取發手機短信、打電話等方式騷擾原告。被告所發短信內容曖昧,電話內容粗俗、下流,不間斷充斥著暴力和恐嚇。公安局以被告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為由作出對被告行政拘留十五天及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原告為保全受被告騷擾的證據,購買了錄音筆,為此支出498元。原告為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對王某行為構成侵權大家一致認同。但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購買錄音筆而實際支出的費用,原告能否向被告主張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原告雖為制止侵權購買錄音筆且實際支出了費用,但原告取得了錄音筆的所有權,因此原告并未受有損失,所以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張購買錄音筆的費用。第二種觀點則認為原告有權主張。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并分析如下:筆者覺得: 所謂損失,根據通常的理解,應當是有價值的東西的失去,無論是既得利益還是可得利益均應當符合這一對損失的本質認識。是否有損失的判斷標準不是是否取得了某種所有權。結合本案,原告為維權才購買錄音筆,一旦維權結束,就一般生活所需而言,錄音筆對自己不再具有價值,即使原告擁有該錄音筆的所有權,但幾乎是廢鐵一塊,對自己沒有使用價值。失去的是一筆可以購買自己所需物品的金錢。所以原告的損失是顯然的。從經濟學角度上講,原告因購買該錄音筆所花費的成本遠遠低于其機會成本。所謂機會成本在經濟學上是一種非常特別的既虛既實的一種成本。它是指1筆投資在專注于某一方面后所失去的在另外其它方面的投資獲利機會。經濟學家薩繆爾森在其《經濟學》中曾用熱狗公司的事例來說明機會成本的概念。熱狗公司所有者每周投入60小時,但不領取工資。到年未結算時公司獲得了22000美元的可觀利潤。但是如果這些所有者能夠找到另外其它收入更高的工作,使他們所獲年收達45000美元。那么這些人所從事的熱狗工作就會產生一種機會成本,它表明因他們從事了熱狗工作而不得不失去的其它獲利更大的機會。對于此事,經濟學家這樣理解:如果用他們的實際盈利22000美元減去他們失去的45000美元的機會收益,那他們實際上是虧損的,虧損額是450002200023000美元。雖然實際上他們是盈利了。結合經濟學上的這個概念,我們不難看出,本案原告在不自愿的情況下或因被告的侵權導致其購買成本低于機會成本,對原告來說當然是損失。所以,筆者認為被告應適當賠償原告因購買錄音筆所花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