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季某計劃購買房屋一套,在中介的介紹下,季某看中蔣某家欲銷售的房屋。該房屋由住房和閣樓組成,住房和閣樓均為98.25平方米,住房和閣樓各自獨立,經外樓梯通過,住房有產權證,閣樓沒有產權證。在中介公司人員的陪同下,季某于2011728日前往蔣某家看房,并于當天晚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季某當場?付買房定金3萬元??紤]到住房和閣樓是相互獨立的,擔心在交付房屋時產生爭議,中介公司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表述為“被告將建筑面積98.25平方米及樓中樓建筑面積98.25平方米房屋出售給原告”?,F季某因蔣某的房屋不是樓中樓而主張合同無效,并且要求蔣某返還房屋定金3萬元。

 

原告訴稱,原被告簽訂購房合同一份,合同中約定被告將建筑面積98.25平方米及樓中樓建筑面積98.25平方米房屋出售給原告,但是被告所要交付的樓中樓是閣樓,并且無產權證。原告認為被告在售房時作了虛假陳述,要求與被告解除合同并且返還定金3萬元。被告辯稱,原告在看房時,被告向原告及中介人員出示了房屋產權證,說明房屋由住房和閣樓組成,住房有產權證,閣樓沒有產權證,原告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因住房和閣樓相互獨立,原告擔心被告不將閣樓與住房一同交付,故要求將閣樓寫進房屋買賣合同,于是中介人員在合同中表述為“被告將建筑面積98.25平方米及樓中樓建筑面積98.25平方米房屋出售給原告”。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法院認為,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在完全了解房屋結構和產權情況后決定向被告購買,鑒于住房和閣樓獨立的外樓梯結構,原告要求將閣樓寫進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公司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將閣樓寫成了“樓中樓”,并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現原告提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缺乏相關證據佐證,故其要求要求判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退還3萬元定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中介公司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將閣樓寫成了“樓中樓”是否屬于虛假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雖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將閣樓表述成樓中樓,在表述中有瑕疵,但是原告是經過仔細看房,完全理解理解房屋的結構和產權的情況下才與被告簽訂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因此該房屋買賣合同應認為為有效的。

 

綜上,本案并沒有判定合同無效是正確的,也是符合合同法立法的精神的,有利于鼓勵當事人自由買賣,保障合同的持續性,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