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 3 5 日,公民王某向H市地稅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書面獲取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化工公司”)稅務登記信息。H市地稅局收到王某書面申請后,在稅收征管系統和檔案中未查詢到有關稅務登記信息,但在已注銷歸檔的檔案中查到化工公司已于2007 年作了稅務注銷。2013 3 21日,H市地稅局向王某發出H地稅告字[2013]第2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以下簡稱“《答復書》”),告知其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存在。王某認為化工公司作為一家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體企業,應已辦理稅務登記,但H市地稅局的答復與事實不符,故起訴要求判決撤銷H市地稅局作出《答復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爭議]

 

本案爭議焦點為:稅務機關受理了內容不明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且無證據表明曾要求申請人補正的情況下應如何答復?

 

H市地稅局認為,王某提出公開化工公司稅務登記信息的申請內容不明確,但本著方便、照顧的原則予以受理,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作了答復,并無不妥。而王某則質疑H市地稅局雖然受理了申請,但答復結果涉嫌濫用職權,妨礙申請人的知情權。

 

[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向H市地稅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獲取化工公司的稅務登記信息。經審查,化工公司于2007年已注銷了稅務登記,在目前的稅收征管系統和檔案中未有該公司的稅務登記信息。H市地稅局據此答復王某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存在,符合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并無不當。故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H市地稅局作出的H地稅告字[2013]第24號《答復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王某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依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審法院判決維持H市地稅局作出《答復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當,應予糾正;王某撤銷原判的上訴請求應予支持。遂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同時撤銷H市地稅局作出的H地稅告字[2012]第24號《答復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評析]

 

本案是一起關于稅務機關辦理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訴訟案例。政府信息公開,是指政府部門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而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的行為。其動機和本質,是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化、規范化,保障公民對政府信息的知情權。為此,國務院頒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0851日起正式施行。在這部行政法規以及近年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陸續制定的相關規定中,貫穿著一個基本精神,即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性。從公開范圍到公開時限,從公開程序到公開形式,行政機關都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否則極易引致訴訟風險,乃至損害政府的公信力。具體到本案,H市地稅局的處理過程至少存在以下三個環環相扣的法律“硬傷”:

 

其一,受理了內容不明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應明確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及形式。就是說,在依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中,稅務機關首先應明確申請人要獲取的是什么信息,然后才能看該信息是否存在,以及是否能夠公開。因此,明確的申請內容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啟動的基本前提之一。在本案中,王某以書面形式向H市地稅局提出獲取化工公司的稅務登記信息申請。“稅務登記信息”并不是一個狹義的概念,它的涵蓋范圍實際上較為寬泛,具體包含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等諸多項目。王某申請時,未能提供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其僅僅申請公開化工公司的“稅務登記信息”,在內容指向上是不明確的。此時,稅務機關若直接受理王某的申請,不符合法定程序。

 

其二,無證據表明曾要求申請人補正具體內容。法律法規雖然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是否明確具體作為受理條件加以限定,但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同時又賦予了申請人補正的機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因此,稅務機關在發現申請的內容不具體時,應當依法啟動告知程序,告知申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予以補正;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方可受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結合本案前情,據H市地稅局在庭審中辯稱,該局工作人員當時曾口頭告知王某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明確,但未以書面形式要求王某補正。法院審理時認為,H市地稅局無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履行了告知程序,因此不予采信。可見,未按照規范要求履行告知程序,也是造成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三,答復內容失當。正是由于上述兩點,造成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最終得到了受理。既然已經受理,稅務機關就應在職權范圍內將能夠查詢到的化工公司有關設立、變更、注銷等稅務登記信息答復王某,包括檔案中記載的2007年化工公司注銷稅務登記的信息。但令人費解的是,此時H市地稅局卻答復王某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使得申請人對其作出的《答復書》產生強烈質疑,并訴諸法律。

 

綜上分析,H市地稅局在處理王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不當,最終導致具體行政行為被判決撤銷。而在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機關由于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的實踐經驗較少,對相關法律精神理解不到位、程序不規范或未做足等情況屢見不鮮。據省地稅局有關部門統計數據顯示,近幾年來,我省地稅系統政府信息公開類案件呈大幅增長趨勢,其中,相當一部分的案件也是由于公開時限、公開程序等未能遵照規定要求辦理而引發的。看來,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的宣傳培訓,提升各級、各部門干部員工對有關工作的責任意識、程序意識、風險防范意識以及工作能力,已經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了。

 

[啟示]

 

近年來,隨著我國行政法體系建設進程加快和不斷完善,大多數的行政程序都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該制度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辦理事項或咨詢有關辦理事宜時,行政機關要一次性將其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期限、條件、數量、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辦理的理由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制度,旨在推進政務公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務質量。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稅務機關也應遵循該制度,如果要求申請人補正材料,只能以一次為限,多次要求申請人補正屬于濫用職權,應予避免。

 

另外,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行政機關應當為社會公眾申請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申請人處于信息資源占有的弱勢地位,當稅務機關認為申請內容不明確時,應當主動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耐心指導,以便讓申請人對需要更改、補充的內容和提供資料情況更加清楚。這遠比引發爭議甚至對簿公堂時花費大量時間、精力和資源來解釋、辯訴相關理由要簡單、務實得多,也是提升納稅服務水平、塑造稅務機關良好形象、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積極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