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鑒定不構成傷殘 原告另行鑒定未被法院認可
作者:白羽翔 發布時間:2014-05-21 瀏覽次數:2164
【案情】
事發后,袁錦曾以張九的近親屬沈某、張某五人、毛光、宏偉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訴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賠償其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損失,并申請對其傷情進行法醫學鑒定。
毛光系被告宏偉公司雇員,駕駛肇事車輛時系履行職務行為。蘇MF5390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50萬元,已投保不計免賠條款),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有效期內。事發后被告宏偉公司墊付原告費用13000元。
【審判】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毛光駕駛機動車與駕駛機動車的張九發生碰撞事故,致張九死亡,袁錦受傷,毛光、張九負該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袁錦不負該事故責任,且因毛光系執行職務行為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故應由其雇主即被告宏偉公司承擔原告在交強險賠付范圍以外各項損失50%的賠付責任,其余超出交強險之外的損失50%的賠付責任因原告已與張九的近親屬已另行達成了賠償協議,本案不予理涉。因被告宏偉公司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因事故致傷的合理損失,應先由人保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人保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按合同約定賠償50%。
關于針對原告的傷情所作的兩份鑒定意見書如何采納的問題。如皋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在第一次訴訟中已申請對其傷情進行法醫學鑒定,如皋市人民法院委托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了司法鑒定意見書,該次司法鑒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并無不當,應予采納。原告如對該司法鑒定意見不服,可申請重新鑒定,而原告袁錦卻以撤訴后單方委托南通市海安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再次進行鑒定的形式,剝奪了案件中其他當事人依法選擇鑒定機構的權利,故對原告提供的南通市海安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書,如皋市人民法院不予采納。因原告的傷情不構成傷殘,原告袁錦主張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南通市海安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發生的鑒定費用均不予支持。被告宏偉公司墊付了13000元,宏偉公司主張返還該款,為減少當事人訟累,可從本案被告人保公司的賠償款中直接返還被告弘偉公司墊付款13000元。
法院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因本次事故所致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損失共計10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因本次事故所致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損失8502.5元。
上述款項共計18502.5元,其中給付原告袁錦5502.5元,直接返還被告弘偉公司13000元。
判決生效之后,原、被告均未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針對原告的傷情所作的兩份鑒定意見書如何采納的問題。
一、自行委托是否符合鑒定程序
現實中,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部分因傷致殘的案件需要經過法醫學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如何評定傷殘等級,原則上由申請人向法院鑒定部門提出鑒定申請,并對原被告送檢的材料均經過舉證、質證,再由人民法院鑒定部門在法院鑒定機構名冊中通過輪轉的形式,隨機的原則選擇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一定程序上保證了鑒定的實體公正。由于客觀原因,不少法醫鑒定依然由當事人個人自行向鑒定部門委托鑒定,這種情況下另一相對方往往喪失了鑒定的知情權和鑒定機構的選擇權,在鑒定制度還不健全,鑒定機構、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的情況下,往往容易損害相對人的利益。但是出于減少當事人訟累,節約司法資源的角度出發,對于當事人自行委托的法醫鑒定意見,如無實體性的瑕疵,法院對相對方提出的重新鑒定的請求一般不予準許。簡而言之,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對外委托進行鑒定,亦可自行委托鑒定。
二、原告的自行鑒定行為是否損害了被告的實體性權利
本案中,針對原告的案情有兩份鑒定意見。第一份系原告第一次起訴時,申請法院對外委托進行的鑒定,第二份是原告第一次起訴撤訴后自行委托的鑒定。第一份鑒定意見認為原告的傷情不構成傷殘,第二份鑒定意見認為原告的傷情構成八級傷殘,兩者相差甚遠。審理中,關于如何處理,合議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雖然第二次原告的法醫學鑒定的系自行委托鑒定,程序上存在瑕疵,至于實體上有無問題可以啟動重新鑒定程序進行判定。第二種觀點認為不需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因原告的第一次鑒定已經得出結論,該意見理由充分,論證合理,程序公正,應作為定案的依據。合議庭經合議后一致同意第二種觀點。本案中原告的自行委托鑒定行為不同于一般的當事人,其第一次申請法院對外委托鑒定不構成傷殘后,采取先撤訴,再自行委托鑒定,后起訴的方式。這種方式回避了法院的對外鑒定程序,妨害了相對方鑒定過程中的程序權利,而這種程序性的權利已經達到了損害實體正義的程度。原告通過這種規避行為,實質上否定了第一次的鑒定意見,所以對第二份鑒定意見如皋市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亦不需要另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對原告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
三、對鑒定制度的一點思考
目前,鑒定機構、鑒定人員還存在魚龍混雜的現象,少部分鑒定人員為獲取不正當利益,違背職業操守,違反鑒定規則向當事人出具有瑕疵的鑒定意見。導致進入訴訟中,相對方頻繁啟動重新鑒定程序,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筆者認為,能否對進入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等級評定。既評定其業務等級亦評定其信用等級,由法院進行考核,對信用、業務優秀的機構人員予以升格,在鑒定機構選擇時擇優確定候選名單。反之,對其資格予以降格,在選擇鑒定機構時僅列入備選名單,甚至于取消進入法院鑒定機構的資格。通過這種市場機制的調節,實現優勝劣汰,凈化鑒定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