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十歲男童酒樓就餐跌落電梯井受傷,該電梯卻是多家單位公用,而使用者又不是電梯所有人,賠償責任如何承擔?孩子住院治療期間的補課費是否賠償范圍?酒樓應該不應該賠償傷者精神損失費?200731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對此一一作出了回答。

男童酒樓就餐跌落電梯井

2005912晚,江蘇省鎮江市年僅十歲的小男孩明明隨家人一起到某酒樓就餐,小孩子吃飯吃的快,一會功夫小孩子就吃飽了,在大人們不在意間小孩子離席玩耍去了直到當日2020分許明明的家人聽人說電梯間有小孩子出事了,才發現明明不在身邊,急忙跑到電梯間,發現是明明在使用電梯時跌落電梯井中,該酒樓的員工從電梯井中將孩子救出,孩子已經昏迷不醒,在酒樓就餐惹出如此禍端,明明的父母好不心急。酒樓見顧客在就餐過程中使用電梯時跌落電梯井中,也感到事態嚴重。人們急忙將孩子送至鎮江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

到了醫院經檢查,明明身體多處受傷骨折,遂住院治療。直到2005930出院,出院記錄中出院診斷為:⑴失血性休克;⑵左肱骨上段骨折;⑶右肱骨頭骨骺分離;⑷右股骨干上段骨折;⑸右腋部皮膚裂傷;⑹右內踝骨折;⑺骨盆骨折。出院醫囑要求臥床休息、石膏托固定、定期門診復查。出院后明明有多次在該院門診復查治療。2006213明明再次在鎮江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2006216行取內固定術,2006227明明出院,期間明明的家人為明明共花費醫療費37451.28元。該酒樓在明明住院期間向明明的家人支付了醫療費17000元。

出院后明明在家休養,明明的父母最擔心孩子住院耽誤了學習,為此為孩子聘請了家教補習功課,共花費了5300元。

2006710經江蘇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明明的傷已構成人體損傷九級傷殘,其需要護理的期限為120天,第一次住院期間護理人數為2人,其余護理人數為1人,營養期限為120天,為此明明的家人花費鑒定費1200元。

明明出事的時候所使用的電梯的所有權人為某糖煙酒公司,電梯的使用人為某酒樓與某某浴場。2004111,鎮江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所出具的《電梯定期檢驗報告》中井道項類的檢驗項目“應設置電氣安全裝置,以保證只有當檢修門、井道安全門以及檢修活板門全部關閉時,電梯才能運行。”檢測結果為“無此項”。

為索賠受害者法庭起訴

因索賠明明的家人和酒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200666,明明的家人聘請律師以明明為原告向鎮江市京口區法院起訴,認為2005912,明明在該酒樓就餐,在使用電梯過程中跌落電梯井中受傷。經鑒定,已構成九級傷殘。糖煙酒公司是明明使用的電梯所有權人。現訴訟要求以上各方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家教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總計117969.28元。

2006919京口區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被告酒樓辯稱,明明在該酒樓就餐時使用的電梯所有權人是糖煙酒公司,酒樓與某某浴場是電梯的共同使用人。明明不能舉證證明電梯存在瑕疵造成其傷害,且明明與該酒樓發生的是飲食服務合同關系,明明的監護人也未盡到監護責任,故要求駁回明明的訴訟請求。

京口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明明作為已滿10周歲的自然人可以獨立使用電梯,酒樓、某某浴場、糖煙酒公司作為電梯的管理使用人、所有權人,對電梯的質量承擔舉證責任。酒樓雖然提供了事發前一年以及事發后當年的電梯檢驗報告,但酒樓不能提供事發時的電梯檢驗報告,而庭審中酒樓陳述在事發后鎮江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所派員對電梯進行了檢驗,對此,酒樓、某某浴場、糖煙酒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同時酒樓、某某浴場、糖煙酒公司也無證據證明明明跌落電梯井中系明明故意行為,故被告酒樓、某某浴場、糖煙酒公司連帶對明明遭受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明明的損失有:醫療費37451.28元;護理費55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12元;營養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49276元;鑒定費1200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原告的年齡、損害的后果酌情確定為20000元;其他合理費用,明明因遭受損害無法正常上學,聘請家教的費用5400元。上述九項合計122799.28元。扣減酒樓已支付的17000元,酒樓、某某浴場、糖煙酒公司應賠償明明105799.28元。據此,2006926京口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被告酒樓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明明105799.28元。被告某某浴場、某糖業煙酒有限公司對酒樓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終審判決認定特殊侵權止紛爭

一審宣判后,該酒樓不服一審民事判決,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他們對于電梯安全運行質量標準的舉證責任已完成,其提供了鎮江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所分別于200411120051030出具的《電梯定期檢驗報告》,足以證明明明出事的時間段內(2005912)電梯符合安全運行質量標準。原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提供事發時的電梯檢驗報告,客觀上也不可能存在,是原審法院任意增加了他們的舉證責任。明明在事發時剛剛滿10歲,且其智力發育落后于正常人,應當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在事發時脫離了監護人的監護,是明明發生損害的主要原因,應當由明明的監護人負主要責任。酒樓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無過錯,且酒樓僅是電梯眾多使用人之一,即使電梯存在質量問題致使損害發生,亦應由電梯所有人及對電梯負有管理及維護義務的責任人承擔責任;原審法院確認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的5400元補習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是服務合同糾紛,且上訴人并無過錯,原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20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無法律依據。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在二審審理中,上訴人進一步提出,明明受傷后,因監護不當,造成明明再次外傷,對此應當由明明的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

在二審審理中,明明的法定代理人向中院表示在原判決確定的賠償款責任的基礎上,明明及其法定代理人先生自愿承擔10%的賠償責任(折賠償數額12279.92元),該款項在原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予以扣減。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案中的訟爭電梯是建筑物上的設施。該電梯的所有權人為糖煙酒公司,使用人為千禧龍酒樓與巨浪潮浴場。本案中,明明跌落電梯井中受傷,原審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認定明明使用電梯過程中受到傷害,并無不當。雖然上訴人提供了事發前一年以及事發后當年的電梯檢驗報告,但該兩份檢驗報告不能證明明明墜落電梯井的原因,也不能排除上訴人等單位的過錯。上訴人認為其已經完成舉證責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其承擔無過錯責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以及巨浪潮浴嘗糖煙酒公司對明明受到的傷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對于上訴人提出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補習費5400元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問題。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對于因人身受到傷害而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應當包括在賠償范圍內。本案中,明明應受到傷害后需要補習而增加的費用,應當認為是明明一方的實際財產損失。原審法院根據明明一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并結合特定師資的市場等實際情況,認定明明補習費為5400元,并無不妥。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認為本案系服務合同糾紛,且上訴人沒有過錯,原審法院確定其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當的理由,本院認為,明明在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時并未明確按照合同糾紛進行訴訟,且原審法院也是按照侵權糾紛進行處理,引用的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在上訴人沒有能證明其沒有過錯的前提下,原審法院依據明明的傷情等證據,酌情認定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的精神撫慰金20000元,也是正確的。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上訴人認為即使電梯存在問題也應當由其他使用人等共同承擔責任的理由,對此本院認為,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減輕其對明明的賠償責任,上訴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均可以依據相關法律另行處理,故對于各賠償義務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本案中不予理涉。

對于上訴人認為明明的監護人有責任,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理由,本院認為,明明使用電梯并不是減輕賠償義務人賠償責任的理由,而且雖然明明在墜落電梯井受傷后又因其他外傷受到再次傷害,但再次外傷后僅僅進行了門診治療,明明的監護人并沒有明顯過錯,現鑒于在二審審理中,明明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表示在原判決確定的賠償款責任的基礎上,明明及其法定代理人先生自愿承擔10%的賠償責任(折賠償數額12279.92元),該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故本院對原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予以變更。

200731,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除酒樓已經支付的17000元外,酒樓、某煙酒有限公司、某某浴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賠償明明各項損失93519.35元。

一起十歲男童酒樓就餐跌落電梯井受傷索賠案至此雖然塵埃落定。但卻再次為孩子的家長們和服務行業敲響了安全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