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歲男童酒樓就餐跌落電梯井受傷誰擔責?
作者:楊維松 發布時間:2007-03-08 瀏覽次數:2806
本網鎮江訊:十歲男童酒樓就餐跌落電梯井受傷,該電梯卻是多家單位公用,而使用者又不是電梯所有人,賠償責任如何承擔?孩子住院治療期間的補課費是否賠償范圍?酒樓應該不應該賠償傷者精神損失費?
男童酒樓就餐跌落電梯井
到了醫院經檢查,明明身體多處受傷骨折,遂住院治療。直到
出院后明明在家休養,明明的父母最擔心孩子住院耽誤了學習,為此為孩子聘請了家教補習功課,共花費了5300元。
明明出事的時候所使用的電梯的所有權人為某糖煙酒公司,電梯的使用人為某酒樓與某某浴場。
為索賠受害者法庭起訴
因索賠明明的家人和酒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被告酒樓辯稱,明明在該酒樓就餐時使用的電梯所有權人是糖煙酒公司,酒樓與某某浴場是電梯的共同使用人。明明不能舉證證明電梯存在瑕疵造成其傷害,且明明與該酒樓發生的是飲食服務合同關系,明明的監護人也未盡到監護責任,故要求駁回明明的訴訟請求。
京口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明明作為已滿10周歲的自然人可以獨立使用電梯,酒樓、某某浴場、糖煙酒公司作為電梯的管理使用人、所有權人,對電梯的質量承擔舉證責任。酒樓雖然提供了事發前一年以及事發后當年的電梯檢驗報告,但酒樓不能提供事發時的電梯檢驗報告,而庭審中酒樓陳述在事發后鎮江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所派員對電梯進行了檢驗,對此,酒樓、某某浴場、糖煙酒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同時酒樓、某某浴場、糖煙酒公司也無證據證明明明跌落電梯井中系明明故意行為,故被告酒樓、某某浴場、糖煙酒公司連帶對明明遭受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明明的損失有:醫療費37451.28元;護理費55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12元;營養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49276元;鑒定費1200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原告的年齡、損害的后果酌情確定為20000元;其他合理費用,明明因遭受損害無法正常上學,聘請家教的費用5400元。上述九項合計122799.28元。扣減酒樓已支付的17000元,酒樓、某某浴場、糖煙酒公司應賠償明明105799.28元。據此,
終審判決認定特殊侵權止紛爭
一審宣判后,該酒樓不服一審民事判決,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他們對于電梯安全運行質量標準的舉證責任已完成,其提供了鎮江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所分別于
在二審審理中,上訴人進一步提出,明明受傷后,因監護不當,造成明明再次外傷,對此應當由明明的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
在二審審理中,明明的法定代理人向中院表示在原判決確定的賠償款責任的基礎上,明明及其法定代理人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案中的訟爭電梯是建筑物上的設施。該電梯的所有權人為糖煙酒公司,使用人為千禧龍酒樓與巨浪潮浴場。本案中,明明跌落電梯井中受傷,原審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認定明明使用電梯過程中受到傷害,并無不當。雖然上訴人提供了事發前一年以及事發后當年的電梯檢驗報告,但該兩份檢驗報告不能證明明明墜落電梯井的原因,也不能排除上訴人等單位的過錯。上訴人認為其已經完成舉證責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其承擔無過錯責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以及巨浪潮浴嘗糖煙酒公司對明明受到的傷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對于上訴人提出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補習費5400元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問題。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對于因人身受到傷害而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應當包括在賠償范圍內。本案中,明明應受到傷害后需要補習而增加的費用,應當認為是明明一方的實際財產損失。原審法院根據明明一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并結合特定師資的市場等實際情況,認定明明補習費為5400元,并無不妥。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認為本案系服務合同糾紛,且上訴人沒有過錯,原審法院確定其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當的理由,本院認為,明明在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時并未明確按照合同糾紛進行訴訟,且原審法院也是按照侵權糾紛進行處理,引用的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在上訴人沒有能證明其沒有過錯的前提下,原審法院依據明明的傷情等證據,酌情認定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的精神撫慰金20000元,也是正確的。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上訴人認為即使電梯存在問題也應當由其他使用人等共同承擔責任的理由,對此本院認為,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減輕其對明明的賠償責任,上訴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均可以依據相關法律另行處理,故對于各賠償義務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本案中不予理涉。
對于上訴人認為明明的監護人有責任,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理由,本院認為,明明使用電梯并不是減輕賠償義務人賠償責任的理由,而且雖然明明在墜落電梯井受傷后又因其他外傷受到再次傷害,但再次外傷后僅僅進行了門診治療,明明的監護人并沒有明顯過錯,現鑒于在二審審理中,明明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表示在原判決確定的賠償款責任的基礎上,明明及其法定代理人
一起十歲男童酒樓就餐跌落電梯井受傷索賠案至此雖然塵埃落定。但卻再次為孩子的家長們和服務行業敲響了安全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