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案件原告撤訴鑒定費和上訴費的負擔
作者:李克才 發布時間:2006-12-27 瀏覽次數:3268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本案原告提出撤訴,只是對訴訟程序的處理,實體上沒有處理,是非責任難以認定。所以鑒定費和上訴費不作處理由各自承擔,當事人如果不服,可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對一審期間的鑒定費作出處理,對二審期間的鑒定費和上訴費不作處理,因為是當事人向二審法院預交的費用,一審法院無權處理。
第三種意見認為,裁定準予原告撤訴,應對三次鑒定費和上訴費一并作出處理。原審期間的鑒定費由乙承擔,二審和重審期間的鑒定費、上訴費由甲銀行承擔。
按正常訴訟程序,發回重審的案件,一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不服判決可再次提出上訴。一審法院根據勝訴或敗訴情況和當事人的是非責任大小,決定鑒定費用的負擔。而本案原告申請撤訴,一審法院未對案件實體問題進行處理,當事人的是非責任難以認定,此情況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鑒定費及上訴費的負擔均無規定,導致適用上的疑難。筆者認為,對鑒定費的負擔,首先要弄清鑒定費的性質,才能確定負擔的原則。
一、關于鑒定費的性質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二條規定: “財產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一)勘驗、鑒定、公告、翻譯費”。根據該規定,鑒定費應屬于其他訴訟費的范疇,其性質屬于訴訟費。第十九條第一、三款規定:“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應負擔的金額?!?由此可見,鑒定費既然屬于其他費訴訟費,根據上述規定,應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而不應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據此,上訴第一種觀點主張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來處理,顯然不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關于鑒定費及上訴費的負擔
1、關于鑒定費的負擔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單獨就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上訴?!薄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的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準許撤訴的裁定僅對當事人的鑒定費和上訴的負擔進行了處理,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不能對訴訟費的負擔及準許撤訴的裁定提出上訴,那么,當事人就無法通過訴(包括一審和二審)來救濟。因本案共有三次鑒定,其中有一次鑒定結論對原告不利,有兩次鑒定結論對被告不利。因一審法院未對案件實體進行問題,對鑒定結論的效力也就無法作出認定,只能根據鑒定結論對當事人的有利或不利程度來確定鑒定費的負擔,即鑒定結論對那方不利由那方來承擔鑒定費,這樣符合正常人的思維觀念。
2、關于上訴費的負擔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后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痹摋l規定的意思是,發回重審的案件上訴費不予退還,是案件尚未結束,一審法院重審后,當事人可能還會提出上訴,此時就無需當事人再繳納上訴費,這樣可以減少退費和重新交費的煩瑣。上訴后,二審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勝訴或敗訴情況決定上訴費由誰負擔。本案原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對原告有利,被告提出上訴,因原審法院的判決錯誤,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說明其結果對原告不利。重審期間原告撤訴,其意識到重審判決結果將會對其不利,便主動放棄了訴,致使被告已預交的上訴費無法通過上訴途徑獲得救濟。被告預交的上訴費是因原告不當訴訟所致,由此給被告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告來負擔。第二種意見僅對一審期間的鑒定費作出處理,對二審期間的鑒定費和上訴費不作處理,亦為不妥。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