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如何定性?兼談對《刑法》第205條的理解適用
作者:黃澄 發布時間:2006-12-22 瀏覽次數:6394
[基本案情]
葉某于2005年6月通過朋友介紹,與某進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結識并達成協議,掛靠該公司經營煤炭業務并上交管理費。葉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4份偽造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提供給該公司用于申報抵扣進項稅款人民幣351萬余元,后葉某以公司名義與其他數十家單位簽訂虛假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29份,虛開稅款總額人民幣281萬元,其中部分發票受票單位已申報抵扣,涉及稅款人民幣239萬元,案發后有關稅務機關已追繳稅款人民幣220萬元。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追究葉某的刑事責任。
宜興市人民法院以葉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本案值得探討的幾個問題:
一、對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能否認定為《刑法》第205條規定的“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作為一種完稅憑證,具有抵扣稅款的功能,且虛開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用于抵扣稅款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之虛開普通增值稅專用發票更甚,因虛開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金額往往特別巨大,一旦抵扣稅款,給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失也特別重大。
二、罪名如何確定?
葉某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刑法》第205條規定。《刑法》第205條規定的罪名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該罪名是選擇性罪名,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以上全部三種行為,還是其中任意一種或兩種行為,均不實行數罪并罰,只以其實際實施的行為確定罪名。葉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偽造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用于申報抵扣進項稅款,后又向其他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有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又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故葉某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予以更正。
三、犯罪金額如何計算?
犯罪金額影響到對行為人的量刑的法定刑檔次。行為人虛開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報抵扣稅款后,又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虛開的稅款數額是按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報抵扣稅款額定,或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額定,或兩者中數額較大的定,還是兩者累計計算,情況比較復雜。本人認為,行為人非法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并申報抵扣稅款,是為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其他單位以謀取非法利益,計算犯罪金額按其本單位抵扣稅款或受票單位抵扣的稅款兩者中較高的數額定(一般以虛開的銷項計算),不宜累計計算,因受票單位抵扣或騙取稅款、由此給國家利益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是刑法設置本罪的意義所在,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取國家稅款的數額計算犯罪金額。
本案中,葉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偽造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用于申報抵扣進項稅款,并向其他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案發偵破及時,葉某未能將已抵扣進項稅款額完全開出,向其他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總額低于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報抵扣進項稅款數額,故以申報抵扣進項稅款計算葉某的犯罪金額,虛開稅款數額計人民幣35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