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走婦女的衣服使其身體受困而拿走財物的構成搶劫罪
作者:李紹元 紀祥超 發布時間:2006-12-08 瀏覽次數:4966
[案情]
小地痞張某在旅游期間結識了富婆趙某,二人一見如故,二人當晚在某賓館開了房間住宿。在賓館房間里,張某叫趙某將衣服脫光,先去衛生間洗澡等他。于是趙某將自己衣服脫光后放在床邊,然后去洗澡。此時張某趕緊抱起趙某的衣服,以及和趙某的一只女式手袋和手機打開房門就跑。趙某在衛生間聽見聲音不對,急忙出來,見張某將自己的衣服全部抱走了,趙某趕緊起身欲追張某,但發現自己一絲不掛,迫于面子很猶豫,此時張某在門外一邊跑一邊嚷嚷:“你有本事就追呀!”趙某聞言大怒:“你以為姑奶奶偶不敢追啊!”說完,趙某扯下床單披在身上緊緊追趕張某,張某故意往大街上人多的地方跑,趙某毫不畏懼,連追了兩條馬路,抓住了小地痞張某。
[分歧]
關于對小地痞張某的行為的定性,有以下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構成盜竊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構成搶奪罪;第三種觀點認為張某構成詐騙罪 第四種觀點認為張某構成搶劫罪。
[分析]
首先張某不能構成盜竊罪,因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的多次竊取或者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秘密竊取財物是盜竊罪區別于其他侵犯財產罪的主要標志,本案中行為人張某抱走被害人的財物時已經被被害人發現,從而失去了竊取的秘密性,因而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其次張某行為也不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最大的區別就在于特殊的行為結構或者行為方式: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財產權受到損害。結合本案可見,行為人張某確實實施了詐騙行為,但被害人趙某并沒有自愿處分財產的意思,因而行為人張某的行為也不構成詐騙罪。
第三,筆者認為張某構成搶劫罪而不構成搶奪罪,認定本案中行為人張某抱走衣服的行為是否屬于搶劫罪所規定的“其他方法”是行為人張某構成搶劫罪的關鍵。搶劫罪中“其他方法”是指對被害人以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喪失反抗能力,無法反抗。而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無法反抗的狀態必須是由行為人的強制性行為造成的。也就是說,行為人的強制性行為與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無法反抗的狀態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張某將趙某的衣服抱走讓其光著身子同時使作為婦女的趙某身體受困不敢追出門外追趕,顯然,造成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狀態是行為人造成的。其行為屬于搶劫罪客觀要件中的采用“其他方法”強行將他人財物搶走的行為。因為按照一般社會所能接受的觀念,婦女在被置于脫光衣服的情況下是無法追趕和反抗的。需要強調說明的是:搶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須達到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只要達到一般社會能接受的程度觀念即可,至于被害人是否有超常的發揮和反抗,在所不論,搶劫罪中的脅迫與其他方法也是如此。通過以上的分析可見,行為人的行為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當然也就不構成搶奪罪了,因為搶奪罪只是侵犯被害人的財產權,而搶劫罪則不但侵犯被害人的財產權而且也侵犯其人身權;另外搶奪罪的客觀表現也與搶劫罪有較大的區別,搶奪罪的客觀表現行為人當著公司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備,公然奪取其財物,在財物被搶的一瞬間,被害人立即意識到財物的損失。而本案中趙某并未當面實施搶奪財物,而是用欺騙的方法拿走財物。基于此,對于行為人張某只能以搶劫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