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3月12日晚8時左右,被告人朱某因賭博輸錢而與被告人劉某商議“找個小姐玩玩,涮涮晦氣”。兩被告人在揚子橋附近一飯店遇到被害人張某,被告人朱某便以帶其出去玩為由將被害人張某騙上出租車,與被告人劉某一起前往本市某鎮居民點。下車后,被告人朱某、劉某采取強拉硬拽的手段,將被害人張某拖至被告人張某某家中。入室后,被告人朱某即提出要張某陪三人“玩玩”。因被害人張某不愿意,被告人朱某、劉某、張某某采取束縛手腳的手段,欲強行對張某實施奸淫。被告人朱某因酒后乏力且遭到被害人張某的竭力反抗,遂停止了暴力行為。被告人朱某決定先行離開被告人張某某家,其在離開前用語言唆使被告人劉某、張某某繼續對被害人張某實施奸淫。后被告人劉某、張某某采取以語言相威脅的手段,輪流對被害人張某實施了奸淫。

評析

本案中存在一些法定、酌定從重情節無須多談,對劉某、張某某犯強奸罪的事實定性也毫無疑義,但對朱某在共同強奸犯罪中是否屬犯罪中止存在爭議,朱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朱某屬犯罪中止。刑法學界的通說認為,界定共同犯罪中實行犯犯罪中止的一般原則是,在共同實行犯的犯罪過程中,每個共同犯罪人(包括次要的實行犯)的行為已經互相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整體,在考慮其中部分犯罪行為的整體中予以分析。如果該共犯不僅積極自動中止其犯罪行為,而且有效地阻止了其他共犯繼續實施共同犯罪結果的發生,那該共犯罪中止是成立的;如果該共同犯罪是一種消極地中止,并沒有有效地阻止了其他共犯繼續實施共同犯罪行為或者有效防止了共同犯罪結果的發生,那該共犯的犯罪中止是不能成立的,而是根據犯罪結果可能承擔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責任。從本案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是被告人朱某首先提出共同奸淫的犯意,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對受害人采取了暴力行為,其雖然在未能奸淫受害人后先行離開,但對其他被告人的行為存在明知,并唆使其他被告人繼續實施奸淫行為,而沒有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繼續實施強奸犯罪行為,事實上同案犯劉某、張某某在朱某離開后亦先后對張某實施了奸淫行為,故應認定被告人朱某為強奸共犯,且具有輪奸情節,其先行離開行為不屬犯罪中止的情節,其辯護人提出朱某屬犯罪中止的辯護觀點,屬法律認識錯誤,與事實不符,法院仍應按共同犯罪既遂并考慮其它法定、酌定情節對朱某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