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行為人逃逸 受幫助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作者:仇慎齊 發布時間:2006-07-17 瀏覽次數:3355
[案情]
B為 A汽車運輸公司的雇傭司機.2001年10月4日, 接受A 公司指令運貨到外地途中車陷入路邊一泥坑中。 B攔住一黃河車,請求幫助把車拖出泥坑。黃河車在拖車時將路人C 撞傷后逃逸并且一直下落不明。 C受傷后住院15天,花醫療費6430元。 C要求B 和A 公司賠償損失, B和A 公司以C 受傷為黃河車所致,自己無過錯,其損失應向黃河車主請求賠償.為由拒賠。2002年2月10日,C 以 B和A公司為 被告起訴于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12434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爭論]
該案如何處理有以下幾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駁回C的訴訟請求。因為C 受到傷害是黃河車主的侵權行為所致,C 因被侵權造成的損失應由實際侵權人黃河車主承擔。A、B均無過錯,A、B不應承擔民事責任。C以A、B為被告向A、B行使權力,屬被告不適格,故應駁回C的訴訟請求;二種意見認為A、B應承擔責任。C被侵權A、B雖無過錯,但其是受幫助人,黃河車是在幫其拖車的過程中造成C被侵害,是為其利益所為。在黃河車逃逸或沒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根據公平原則,應由受益人A、B承擔;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由A公司根據公平原則與C分擔責任,B在該案中不承擔責任。根據雇工轉承責任,雇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無過錯,無重大過失,造成損失或侵權的應由雇傭人承擔民事責任。B是A公司雇傭司機,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C致傷,行為無過錯,無重大過失。因此應由A承擔B應承擔的責任,B在該案中不承擔責任。C為黃河車致傷,黃河車主為實際侵權人,黃河車是為幫助A公司的雇傭司機B拖車時將C致傷,黃河車逃逸,造成C受到的損失不能得到賠償,A公司雖無過錯也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因此,根據公平原則,應由A公司與C分擔民事責任,同時保留C不能得到賠償部分對黃河車主的追償權。筆者認為第三種處理意見是正確的。
[評析]
要正確審理此案,筆者認為關鍵是要理清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1、黃河車主與C之間的侵權關系。黃河車主將C致傷構成侵權,應承擔民事責任。黃河車主與C之間的侵權關系比較清楚,一般沒有爭議。
2、黃河車主與B之間的義務幫助關系。黃河車主幫B拖車構成義務幫助關系。黃河車主因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但黃河車主逃逸,受害人不能得到賠償則有違公平原則。B為受益人雖無過錯,根據公平原則,應承擔民事。但B畢竟對C受到傷害無任何過錯,責任全部讓其承擔,也有違公平原則。因此,該案民事責任B、C應分擔,至于B分擔的責任份額,可由法官自由裁量確定。筆者認為以不超過50%為宜。
3、B和A公司之間的雇傭關系。雇傭人的侵權責任亦稱雇傭人的轉承責任,是指當受雇人在他受雇的工作范圍內對他人侵權,雇傭人要為這一行為負責。也就是應當由受雇人承擔的責任轉由雇傭人承擔。該案B為A公司雇傭司機,在履行受雇行為為A公司送貨時,車陷入坑中,請求黃河車幫助其拖車,對C造成的傷害無過錯。B在受雇的工作范圍內造成他人侵權,民事責任應轉由雇傭人A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