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土地交換耕種是否要進行登記?
作者:康承軍 邱桂云 發布時間:2010-06-21 瀏覽次數:1158
編輯同志:
去年,我村村民委員會為了加強水渠的排水、灌溉使用功能,將我家西邊的小水渠進行了拓寬,修理成水泥硬質渠。原來小渠西側我家有一塊水稻田,耕種時可從小水渠上的碼頭上通行,現水渠拓寬后碼頭被拆除,需繞道而行。同村村民顧明家住渠西,其父母的口糧田在渠東,由顧代種。為了便于兩家耕種,我們雙方協商達成了水稻田交換耕種協議。請問:土地交換耕種是否要進行登記,去何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讀者:喬牧
讀者喬牧:
你來信反映的情況,屬于同村村民交換耕地是否要進行登記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你們雙方協商達成耕地交換協議后,由雙方所在村民組組長、該村村民委員會、該鎮(鄉)人民政府簽字表示同意,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2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第9條規定:不動產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法律規定。你們交換耕地還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到縣國土局對耕地的權屬和用途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履行以上相關手續后,你們之間互換耕地的行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