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無效合同的認定及救濟
作者:吳靜 發布時間:2014-04-10 瀏覽次數:1807
【案情】
原告邰某訴稱:
被告殷某辯稱:已將老鵝館交付原告,雙方所簽合同有效并且已經履行,不同意返還邰某轉讓費20000元。
反訴原告殷某訴稱,
反訴被告邰某辯稱,因雙方所簽合同無效,不同意支付殷某60000元。
【審判】
經審理后查明:殷某為個體工商戶,其登記字號為句容市華陽鎮某老鵝館。該老鵝館是殷某租用路慶秀房屋所開,租期至2016年5月。殷某每年付給路慶秀房租23500元,房租已付至
另查明,句容市華陽鎮某老鵝館現已停業,房屋處于空置狀態。雙方沒有辦理老鵝館相關設備的書面交接手續。
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邰某和殷某之間簽訂的老鵝館轉讓合同是否有效,殷某是否將老鵝館交付給邰某,殷某收取的轉讓費20000元是否應當返還,邰某是否應當支付殷某轉讓費60000元。
法院認為,殷某為經營老鵝館登記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邰某和殷某就老鵝館簽訂轉讓協議,雙方實為就老鵝館的經營權進行轉讓。依據國務院《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本案殷某在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情況下,雙方約定,由邰某使用殷某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繼續經營,違反了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雙方所簽轉讓合同屬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效,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殷某在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情況下,將老鵝館經營權轉讓邰某,其基于無效轉讓合同取得的轉讓費應予返還,故被告殷某應將20000元轉讓費退還原告。關于殷某是否將飯店交付給邰某的問題。證人王巧紅為老鵝館廚師,其證實邰某經營老鵝館期間,曾開過菜單,邰某也認可殷某提交的菜單中部分為其所寫,該證人證言與邰某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因此,殷某已將老鵝館交付給邰某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邰某經營老鵝館期間,占用使用了房屋,應當支付占用期間的房屋使用費,標準參照租房協議約定的年租金23500元計算。
一、原告邰某與被告殷某之間于
二、被告殷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邰某人民幣8250元;
三、駁回反訴原告殷某的反訴請求。
【評析】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所謂自始無效是指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違法性是合同無效的判斷標準之一。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或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52條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雖然為無效合同的確認確定了一項明確的標準,但是現實情況變幻無常,在日常經濟往來及司法實踐中確定無效合同的違法性還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是違反了現行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的無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已地方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2、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按照一般的理解,合同法之所以要增加強制性規定這一限制,其目的是要嚴格區分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只有在違反強行法規的情況下,才能導致合同無效。
3、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從實踐來看,我國法律、法規確定了大量的強行性規范,在認定合同效力時,有必要在法律上區分什么是取締規范,什么是效力規范。對此,可以采取以下標準:第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該規定屬于效力規范。第二、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但違反該規定以后,若是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應當認為該規范屬于效力規范。第三、法律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違反該規定以后,若是合同繼續有效并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在此情況下該規范不屬于效力規范,而是取締規范。一般來說,只有違反效力性規定的合同才作為無效的合同,而違反了取締性的規定的合同,可以由有關機關對當事人實行行政處罰,但不一定宣布合同無效。
合同一經確認無效,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無效,合同也應終止履行。對未履行的無效合同,終止履行一般就已足夠,而對于已經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除終止履行外,以及全部履行的合同,還可能產生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這是合同無效后產生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后果。實踐中,適用返還財產,首先需注意,不以過錯為前提,即接受財產的一方是否具有過錯,都應負有返還財產的法定義務。其次,考慮以財產在法律上和事實上能夠返還為條件。如果“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仍簡單適用恢復原狀原則,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及財產的不必要浪費。“不能返還”主要是指標的物滅失且無替代物,或者毀損嚴重無法修復,或者標的物經過使用價值已顯著減少,或者標的物是專有技術等無形財產,或者該財產已經轉移給善意的第三人等等:“沒有必要返還”主要是根據實際情況,當事人相互協商認為不予返還并無弊害。
2、折價補償。當合同無效不宜適用返還原則,出現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況時,應以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折合成錢款補償;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以市場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折合成錢款后補償,不可依雙方約定的價格標準折合補償。
3、賠償損失,因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賠償損失責任,可以說既是一種單獨責任,又是返還財產后的一種補救措施。在合同未履行的情況下,亦有可能發生締約費用,準備履行費用及信譽利益的損失。在此情況下,無過錯的一方,因合同無效而遭受的損失是基于締約過失行為而發生的。因而對此損失,應按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加以合理的界定,不可按合同生效后的實際利益加以認定。對于返還財產前,因一方實際占有,使用財產的收益,在返還時應作為損失的一部分適當予以賠償,剔除使用期間合理的支出;防止合同無效使雙方的利益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