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當事人投保單上填寫的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一致而承保的,構成禁止反言
作者:周強 發布時間:2014-03-26 瀏覽次數:1231
裁判要旨:公司向銀行借款,并因銀行要求以自身資產為借款擔保而向保險公司投保,銀行作為保險公司代理人的知情歸屬于保險公司,并且被保險人被禁止反言。
【案情】
原告江蘇歐耐特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耐特公司“)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保險公司”
原告歐耐特公司訴稱,歐耐特公司為其廠房在太平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財產綜合險,保險金額為5000000元。保險期間內,歐耐特公司廠房發生火災,造成損失955629.29元。歐耐特公司要求太平保險公司理賠,但太平保險公司以出險廠房非承保標的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現歐耐特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太平保險公司立即賠償保險金955629.2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太平保險公司辯稱,歐耐特公司、太平保險公司之間確實存在合法有效的財產保險合同關系,并且保險合同內容由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后所形成,歐耐特公司投保的保險財產是界北村的老廠房而非界東工業園的新廠房,故新廠房發生火災不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太平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另外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涉案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丹陽支行(以下簡稱“張家港銀行“),歐耐特公司不具有向太平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的權利,故要求駁回歐耐特公司的訴訟請求。
【審判】
經審理查明,
歐耐特公司在向張家港銀行申請貸款后,應銀行要求,由該銀行作為保險代理人,于
另查明,張家港銀行設立于
法院經審理認為,歐耐特公司向江蘇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申請貸款,并應銀行要求向太平保險公司投保,該銀行派員對歐耐特公司的資產及經營情況進行了實地查看,在其為歐耐特公司制作的企業基本信息表中,填寫的注冊地址為“界牌鎮界北村”,實際經營地為“界牌鎮界東工業園”,說明其對于歐耐特公司界北村老廠房被拆遷、主要經營場所已遷至界東工業園新廠區、主要資產也位于新廠區等情況是明知的。而張家港銀行是太平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的知情應歸屬于保險人,故太平保險公司也應當知道保險單上歐耐特公司的地址與企業基本信息表中歐耐特公司填寫的實際經營地是不一致的,歐耐特公司出險的房屋屬于投保的財產綜合險保險責任范圍,太平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承擔保險責任。太平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合同約定江蘇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為第一受益人,歐耐特公司無權請求賠償保險金。法院認為,歐耐特公司投保的是財產保險而非人身保險,我國保險法只規定在人身保險中可以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并未規定財產保險可以指定受益人,財產綜合險保險條款中也未就受益人進行任何約定,故歐耐特公司作為投保人依法應當享有請求太平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權利。據此法院判決太平保險公司太平保險公司給付歐耐特公司歐耐特公司保險金955629.29元。
太平保險公司太平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鎮江中院調解,太平保險公司支付歐耐特公司保險理賠款35萬元。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歐耐特公司發生火災的廠房是否是其投保的財產保險綜合險的保險標的。法院認為,太平保險公司明知歐耐特公司投保單上填寫的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一致而承保的,構成禁止反言
理由為:
一、歐耐特公司投保本意在新廠房。
二、銀行要求歐耐特公司投保標的亦應是新廠房。歐耐特公司向張家港銀行申請貸款后,該銀行派員對歐耐特公司的資產及經營情況進行了實地查看,對于歐耐特公司界北村老廠房被拆遷、主要經營場所已遷至界東工業園新廠區、主要資產也位于新廠區等情況是明知的。在發放貸款過程中,銀行要求歐耐特公司為公司資產進行投保,目的是為了保障歐耐特公司償債能力,降低自身貸款風險。出于這樣的目的,銀行會要求歐耐特公司以自身的主要資產為保險標的進行投保,出于滿足銀行貸款的要求,歐耐特公司在投保時也只能選擇新廠房而非老廠房進行投保。否則選擇對于歐耐特公司已無實際利用價值的舊廠房投保,銀行不可能同意。
三、銀行對于歐耐特公司投保單上填寫的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一致的情況是明知的。根據太平保險公司與張家港銀行簽訂的《保險兼業代理協議》第六條,作為代理人的張家港銀行的代理權限為:(1)代理甲方(即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向投保人推銷保險產品、指導被保險人填寫投保單、附表及批改申請書,傳遞有關業務文件。因此張家港銀行應當指導歐耐特公司準確、真實地填寫投保單。張家港銀行在承保前對歐耐特公司生產廠房進行了勘驗,清楚明了歐耐特公司的生產經營已大部分在新廠房(即界東工業園)進行,其也清楚歐耐特公司投保的目的,而且在其為歐耐特公司制作的企業基本信息表中,填寫的注冊地址為“界牌鎮界北村”,實際經營地為“界牌鎮界東工業園”。在其收到太平保險公司的保險單并轉交歐耐特公司時,張家港銀行作為保險代理人應當知道保險單上歐耐特公司的地址與企業基本信息表中歐耐特公司填寫的實際經營地是不一致的,但是其既未要求太平保險公司對此作出更改,也未對歐耐特公司就此說明該表述的不一致在出險后對歐耐特公司的利害關系,應當認為保險代理人隱瞞了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故投保人不受其簽字或蓋章確認的保險單證相關內容的約束。
四、太平保險公司明知歐耐特公司投保單上填寫的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一致而承保,構成禁止反言。所謂禁止反言原則是指保險人已知被保險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違反條件或保證而明示或默示的向被保險人表示合同有效,被保險人不知保險合同的瑕疵事實而信賴保險人行為的,其后保險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由對被保險人的請求予以抗辯。歐耐特公司是通過太平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張家港銀行進行投保的,歐耐特公司按照保險代理人的要求提供了投保所需要的材料后,太平保險公司基于對銀行作為保險代理人的信賴,未對投保標的進行現場查看,也未就保險標的及太平保險公司有關情況進行詢問。太平保險公司在對保險標的狀況一無所知的情況下同意承保,實際上是認可了保險代理人對于保險標的地址、狀況等投保風險的認知與判斷。故應當認定其對于歐耐特公司投保單上填寫的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一致,其真正投保的標的為實際營業地,但其未提出異議,并且承保,應當推定保險公司已經以自己的行為向歐耐特公司表示保險合同具有執行力,讓歐耐特公司對此產生合理期待,那么在涉及理賠時就不得再以此理由提出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