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郵寄丟失 郵寄者與快遞公司均擔責
作者:王祥遠 發布時間:2014-03-11 瀏覽次數:1658
【案情】
數天后,收件人向葉某反映未收到其郵寄的服裝。葉某隨后通過網上查詢,快遞流程信息雖然顯示,物品已有人簽收,但不能查到簽收人的具體信息,葉某后又與快遞公司交涉,仍無法查明簽收人的具體信息。
【審理】
揚中法院一審認為,快遞公司接受葉某的快遞委托,并收取快遞費用后,其理應嚴格履行安全送達的義務。但其至今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快遞物品已由快遞單上記載的收件人本人或其委托代收的人簽收,快遞公司對此亦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說明。因此,法院有理由認定快遞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快遞送達的義務。其在快遞過程中對物品丟失存在重大過失,其理應向葉某承擔賠償責任。
快遞單上雖然已載有“未保價的物品按資費的5倍賠償”的條款,但其系快遞公司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具有準免責條款的性質。在快遞公司存在重大過失,導致葉某價值20698.15元的快遞物品丟失的情況下,如仍適用該條款作為快遞公司限制賠償的依據,則顯失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該條款對葉某應認定無效。
而葉某在明知委托快遞的服裝是價值貴重的物品,而且某快遞單上已明確告知重要物品必須保價的情況下,未能采取保價措施,致使快遞公司在快遞過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級不夠,因此葉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其對快遞物品的丟失亦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審理中,葉某自愿變更之前按物品全額價值賠償的訴訟請求,只要求快遞公司賠償5000元,該數額合情合理,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據此,揚中法院一審判決快遞公司賠償葉某快遞物品損失5000元。
快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經鎮江中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其賠償葉某快遞物品損失3000元。
【評析】
生活中,消費者在委托快遞物品時,快遞公司向其出具的快遞單上一般都會載有“重要物品必須保價,未保價的物品按資費的5倍賠償”的此類格式條款,快遞公司并以此作為對消費者限制賠償的依據。但該條款的適用,如是屬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快遞物品的滅失、丟失的情形,無可厚非。但如系在快遞過程中因快遞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快遞物品滅失、丟失,快遞公司如仍以該條款限制對消費者的賠償數額,顯屬有失公平。在此情形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該條款對消費者而言應認定無效。當然法院在具體認定賠償數額時,除應考慮快遞公司存在過錯大小外,還應考慮消費者沒有保價的自身因素,以使賠償更加公平合理。
另外,此類案件審理還存在的一個難點是消費者快遞物品價值的認定。實踐中,消費者在填寫快遞單時,對快遞物品一般都是籠統描述,對物品的具體名稱、品牌及數量很少填寫,快遞公司一般也不作查驗記錄,而一旦物品丟失,在涉及賠償時,雙方又會對物品的價值產生爭議。因此法院提醒消費者在委托快遞物品填寫快遞單時,應對物品的相關信息描述的盡量詳細,同時注意保留購買物品的價款憑證。當然在涉及貴重物品時,消費者還是保價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