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讓煙花逆行后碰撞,燃放者及酒店均擔責
作者:王月 發布時間:2014-02-27 瀏覽次數:971
[案情]
被告徐某購買了一輛汽車,于是邀請朋友和親戚包括金某、譚某、葉某等50人左右于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在酒店吃飯慶祝,參加聚會的部分人員購買了煙火等禮物。金某、譚某、葉某等人從各自的車上拿下煙火準備在酒店院內燃放,但酒店的保安提出院內停有汽車,不讓放煙火,要求到外面燃放。于是,金某、譚某、葉某等人將煙火放置于酒店門口的非機動車道內,煙火是約
[審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被告金某、譚某、葉某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二、被告徐某作為事故發生當日煙花燃放的慶祝對象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三、被告邵某作為酒店經營者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四、案涉被告與死者胡某之間責任比例應如何劃分。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慮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具體情節及各方的過錯程度,本院確定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由被告侯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金某、譚某、葉某、徐某共承擔15%的賠償責任,酒店經營者即被告邵某承擔5%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負。
[評析]
一、燃放煙花行為者與慶祝對象之間系何種法律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金某、譚某、葉某應徐某的邀請參加吃飯聚會,徐某沒有明確拒絕被告金某、譚某、葉某放煙花的行為,被告金某、譚某、葉某放煙花的行為屬于義務幫工行為。被告金某、譚某、葉某未經許可占用道路燃放煙花從事非交通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且煙花爆竹屬危險品,在燃放過程中產生的聲音、煙霧、碎屑及氣浪并不局限于狹小空間,事故現場照片中顯示的事發道路上散落的煙花爆竹碎屑,證明當日煙花波及范圍較大,已影響到道路的正常通行;同時被告金某、譚某、葉某未盡安全注意義務,亦未對該道路上通行的車輛進行一定程度地提示提醒,導致胡某無法在右側非機動車道內正常行駛。被告金某、譚某、葉某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被告徐某邀請朋友、親戚聚餐,被告金某、譚某、葉某等人燃放煙花的時間是按被告徐某的要求進行,所以,被告金某、譚某、葉某實際與被告徐某之間形成一種無償幫工關系,責任當然應由被幫工人承擔。而本起事故中,幫工人被告金某、譚某、葉某顯然存在重大過錯,應與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酒店是否應因安全保障義務在本案中承擔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公眾在燃放煙花爆竹過程中,應不能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同時要特別注重對他人人身和財物安全警惕的義務,酒店應當以一個合理的、謹慎人的義務去行為。本案中,酒店業主邵某在被告金某、譚某、葉某作為酒店消費者試圖在酒店周圍燃放煙花時,雖要求他們不要在錦華商務酒店院內燃放煙花,但要求被告金某、譚某、葉某到外面燃放,被告金某、譚某、葉某將煙花安置在大門外非機動車道內時也未進行適當的安全提示,故也存在一定的過失。被告邵某作為酒店的業主,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三、如何區分直接結合侵權與間接結合侵權?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間接結合侵權是指數個行為單獨都無法形成侵權后果,只有在相加的情況下才會出現損害后果。首先看損害后果是否是可分的,如果是不同種類的民事權益被侵害或者損害在法律上是可以區分的,則致害的結果不具有同一性,按單獨侵權行為處理;如果在法律上是不可分的,則再產生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還是間接結合侵權的判斷問題。
2、當數個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的行為人行為雖然是偶然競合,但是同時發生,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各自的加害部分無法區分,產生同一損害結果,一般則為直接結合共同侵權。若行為人之間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的,即無意思聯絡合同侵權。如果不是同時發生,時間上具有連續性,時空上形成關聯的進程,則一般是間接結合侵權。
3、只要任何一個行為都足以造成損害,不論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的數個行為人的行為是同時發生還是依次發生,是積極行為還是消極行為,都屬于直接結合侵權。而任何一個行為都不足以造成傷害,其中某些行為只是為另一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發生創造了某種條件,其本身并不會直接引發損害結果,則此種情形為間接結合侵權。
四、間接結合侵權責任比例如何分擔?
本案系一起由多因素間接結合導致的交通事故案件,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因力的大小取決于各個原因的性質、原因事實與損害結果的距離以及原因事實的強度。間接結合侵權行為的發生一般存在一個主動方即作為者,一個從動方即不作為者,主動方的行為時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一般屬于動態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直接動因,是間接結合侵權危險發生的較大的原因力。而靜態行為對于損害結果的方式僅僅起到了輔助作用,如果沒有動態行為的發生,存在的僅僅是一種危險狀態。結合本案,胡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東往西行駛至酒店前路段處時,遇被告金某、譚某、葉某等人在道路北側非機動車道內燃放煙花,胡某發現道路前方妨礙通行的情況下,可以等待煙火燃放結束再行走,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也可以借道行駛,但胡某車輛偏駛到道路左側后與由西往東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被告侯某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胡某連車帶人倒地當場死亡。因此,胡某的逆向行駛是造成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侯某雖行駛在自己的車道內,但因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且未經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普通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缺乏相應的駕駛技能及遇情況采取有效措施的能力,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的過錯。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