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多次簽訂更改的效力認定
作者:費鳳興 高山 發布時間:2013-12-18 瀏覽次數:1472
【案情】
李某與趙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小趙尚未成年。1990年5月,李某與趙某建造坐落于江陰市甲村1號房屋,房屋面積218.88平方米。1999年4月30日,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所有權人登記為趙某。2006年1月26日,李某與趙某協議離婚。同年6月13日,李某與趙某簽訂一份協議書,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進行了協商。該協議約定,小趙跟隨李某生活,趙某自2006年起每年支付小趙撫養教育費5000元直至小趙大學畢業工作為止;座落于江陰市甲村1號的房屋,西側的二層和底層歸趙某所有,東側的二層和底層歸李某所有;若宅基地征地拆遷時,房屋拆遷費按三人平均分,每人各得一份。2008年1月12日,趙某出具一份房屋產權轉交承諾書,載明“現本人趙某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小趙的撫養教育費(自離婚后僅給了李某2000元)為此趙某愿意將現居住的房屋產權全部轉交給李某所有,若將來房屋拆遷,其拆遷費由李某所得,趙某不再享有任何拆遷費,一次折抵目前應給小趙的撫養教育費用。另因本人暫無居所,故仍居住在房屋西側,居住到拆遷為止;如若不拆遷,自2006年1月1日起,五年后本人搬出房屋西側,將房屋交還給李某支配使用”。趙某出具承諾書后,并未與李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2010年4月,坐落于江陰市甲村1號房屋拆遷,房屋面積一分為二,趙某、李某分別與江陰市乙拆遷公司簽訂了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趙某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108.95平方米,置換房屋的面積為123.39平方米,趙某房屋的補償、補助款各項合計為66885元;李某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109.93平方米,置換面積為130.83平方米,李某房屋的補償、補助款各項合計為85712元。
2010年4月9日,李某曾來院起訴趙某離婚后財產糾紛,因趙某房屋在案件審理中被拆遷,李某向本院申請撤訴。后李某再次起訴要求趙某按照承諾書將拆遷費給付給李某。此案審理中,趙某辯稱:當時他生活實在困難,無力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拖欠了幾個月。李某帶著律師向他要錢,他實在沒有錢也沒地方借錢,就暫時拿房屋抵押一下。2009年7月23日,他給李某打了5000元撫養費;2009年9月1日,他又給李某10000元作為兒子小趙的撫養費。
【審判】
江陰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在當時生活困難,無力支付兒子撫養教育費,別無他所居住的情況下出具了房屋產權轉交承諾書,但在趙某經濟情況好轉后,立即支付了小趙的部分撫養教育費,李某也予以接受;且李某與趙某按照2006年6月13日的協議將房屋產權一分為二,分別與江陰市乙拆遷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視為雙方當事人以實際履行變更了2008年1月12日的房屋產權轉交承諾書,雙方仍應受2006年6月13日的協議書的約束,李某與趙某應按照2006年6月13日的約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故李某要求將位于江陰市甲村1號房屋的拆遷費全部歸她所有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李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持相同觀點,駁回了李某的上訴請求。
【評析】
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可以口頭、書面、短信、電話、電子郵件、書信等方式,甚至以行為也可訂立協議。只要雙方通過語言、行為表達了相同的意思,且在雙方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就可視為雙方訂立了協議。當事人訂立合同或協議的方式不僅僅局限于書面形式。
本案中趙某因當時生活困難,無力支付兒子小趙每年5000元的撫養費,在李某數次要求其給付撫養費時,迫于無奈才與李某達成了房屋產權轉交承諾書,但未辦理產權登記。事后,在趙某經濟條件好轉時,又支付了小趙3年的撫養費共計15000元,李某也予以接受,未提出任何異議。從而可以推定,趙某出具房屋產權轉讓承諾書并非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在遇房屋拆遷可以拿到補償款時,李某即先后兩次訴至法院要求趙某履行承諾書將房屋產權或者拆遷款轉讓給李某。
無論是李某與趙某第一次簽訂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協議,還是第二次簽訂的房屋產權轉交承諾書,均為李某與趙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產權轉交承諾書是雙方關于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簽訂的一份新的協議,同時也變更了雙方簽訂的第一份協議。但是雙方后又以實際行動履行了第一份協議,即在雙方又以實際行動形成了一份新的協議,該新協議與第一份協議內容一致,同時應視為對房屋產權轉交承諾書的變更。所以,本案中李某與趙某的離婚協議二簽二改。意思自治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則,既然第一份協議、承諾書及后來的實際行動均為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且第一份協議得到實際履行,那就應該得到尊重與確認。本案中,李某不能同時要求趙某履行第一份協議和承諾書,即李某不能得到雙重利益。李某與趙某以民事法律行為變更了雙方之間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那么雙方理應按照變更后的協議來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享有自己的權利,李某與趙某之間簽訂的兩份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協議不可能同時得到履行。李某在已經接受趙某支付每年5000元撫養費的情況下,還要求趙某將房屋產權轉讓于法無據,不能獲得支持。李某應牢記,訂立協議不僅局限于書面形式,行為也可訂立協議,李某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