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
作者:唐昌國 發布時間:2013-12-16 瀏覽次數:2502
雙方當事人在互聯網電子商城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達成買賣協議,并約定了收貨地址,該收貨地應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收貨地所在地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對雙方的糾紛享有管轄權。
【案情】
原告沈某
被告浙江A絲綢股份有限公司服飾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A市B區。
被告浙江A絲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A市B區。
2013年3月8日,經常居住地為江蘇省興化市的原告向被告浙江A絲綢股份有限公司服飾分公司在淘寶商城經營的網店購買女真絲素雅印花無袖連衣裙及女娟絲莫代爾燙片裝飾開衫各一件,貨款共計為349.36元,同時約定收貨地興化市某單位,賣家包郵。原告于當天即通過網絡采用支付寶方式全額支付了貨款。同年3月11日原告收到被告A嘉興絲綢股份有限公司服飾分公司發來的女娟絲莫代爾燙片裝飾開衫一件,尚有價值228.46元的女真絲素雅印花無袖連衣裙未予交付。原告當即與被告的售后服務人員進行交涉,并多次協商無果。2013年3月20日,原告向興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答辯期間,兩被告口頭提出管轄權異議稱,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浙江省A市;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沒有書面約定,但按照電子商務行業的慣例和實踐,合同履行地為網店經營者的發貨地即服飾分公司住所地;《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既非交付貨幣,亦非交付不動產,涉案合同的履行義務一方應為被告浙江A絲綢股份有限公司服飾分公司,故合同履行地為被告住所地。因此本案應由浙江省A市B區人民法院管轄。
【審判】
興化法院經審查認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之間通過互聯網淘寶網站訂立了書面買賣合同,約定收貨地址。因原、被告自愿選擇使用第三方交易平臺支付寶服務進行交易,根據《支付寶爭議處理規則》應作為雙方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規則》約定:“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貨物的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的,以買家留下的收貨地址作為貨物交付地點。”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為買家原告留下的收貨地址,而該收貨地址在興化市,故興化市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審查過程中,經辦案法官協調,原、被告就解決糾紛方式協商一致,原告與2013年4月9日向興化市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裁定:準予撤訴。
【評析】
互聯網購物(下稱網購)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一般分為約定管轄與法定管轄。
一、網購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的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傳統的合同糾紛中合同簽訂地的確定方法是:凡書面合同寫明了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但在網絡交易中,如果雙方在電子合同中約定有合同簽訂地點的,則另當別論。網絡購物合同簽訂地點問題,能否直接適用現行的有關規則,或通過對現行有關規則進行改造后予以適用,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現有條件下,關于網絡購物合同簽訂地問題,適用一般合同的規定也不成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電子簽名法》第12條規定: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立法主張的是將原有的法律適用于網絡交易案件,針對電子商務糾紛中難以判斷合同簽訂地的情況,沒有固守網絡,而是根據方便法院審理、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方便法院執行的立法精神,將與交易有密切聯系的發件人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作為判斷合同簽訂地的聯結點。由此有關合同簽訂地的判斷可采用如下方法:凡合同中寫明了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本案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權沒有約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二、網購合同糾紛的法定管轄
合同糾紛中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是傳統民事訴訟中管轄的一般原則。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時首先要有明確的被告,只要被告的身份確定了,那么被告的住所地的確定就迎刃而解了。本案中,兩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A市B區,因此,浙江省A市B區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轄權是毫無疑問的。但是是否就只能由B區人民法院管轄,這要看本案買賣合同的履行地是否在B區。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和接受該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交接的地點。有關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我國《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按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這些規定,網上履行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合同履行地點;若雙方當事人對此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3款確定:一方交付信息產品或信息服務,而另一方交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雙方均向對方交付信息產品或信息服務的,即存在信息發送地和信息接收地兩個地點時,應該確定信息接收地為管轄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例如:淘寶網上的交易一般有買家支付郵費,賣家包郵,或者買家自提等幾種發貨方式,如果采用賣家包郵的方式,合同履行地是收貨地;如果采用買家自提的貨物(比如快遞的到付方式),那么合同履行地就是賣家所在地;至于買家支付郵費,賣家通過快遞公司送貨的方式,在法律上會有一定的爭議,爭議的焦點集中在淘寶網上買家提供的收貨地點是否可以認為是合同履行地。這里爭議的主要來源是由于淘寶網在這里用了一個詞“收貨地址”而不是用的“交貨地址”。如果是交貨地址,不用說是賣家要到此地址交貨才算合同履行完成。自然此地址就成為合同履行地。但如果是收貨地址,是站在買家角度來確定的收貨的地點,賣家可以申辯說他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合同就已經履行完成了,因為是買家支付的運費,因此賣家交付貨物給承運人的地點就是貨物的交貨地點,也就是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交貨地”、“收貨地”、“交付地”均指定的是同一個地點。因為買賣雙方自愿選擇使用支付寶付款方式進行交易,《支付寶爭議處理規則》應作為雙方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除非法律規定或者交易雙方約定,貨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收貨人簽收)之后轉移;在承運人責任導致貨物損毀、滅失的情況下,發貨人向承運人追償不影響交易糾紛的處理,發貨人應依照本規則承擔損失。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貨物的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的,以買家留下的收貨地址作為貨物交付地點;雙方協議退貨的,以賣家留下的退貨地址作為交付地。”本案收貨地興化市可以確定為交貨地,故本案不適用《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興化市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原告僅向興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興化市人民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