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步某系某齒輪廠職工,20111月因工作原因雙方發生矛盾,遂終止勞動關系。步某就工資、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等問題向某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20122月,因超過一年仲裁時效,仲裁委做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步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齒輪廠支付其工資、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等相應損失。

 

庭審中,齒輪廠對步某主張的訴訟時效提出了質疑,認為步某未在法律規定的一年仲裁時效內提出仲裁申請,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步某對此的解釋是,自2011年下半年起就多次向某仲裁委提出過仲裁申請,但仲裁委不僅不予受理,還拒絕向步某出示任何書面手續。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否則法院無法受理。走投無路的步某遂想起12345市政府投訴熱線,就撥打過去反映了某仲裁委不受理他勞動仲裁申請的情況。但庭審中步某卻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確實曾經向市政府熱線反映過情況的事實,只能求助法院依職權向市政府熱線調查。

 

【審判】

 

丹徒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是案件爭議焦點之一,訴訟時效是否已過直接關系到步某是否能夠勝訴。經過承辦人到12345市政府熱線接線現場,通過內部系統查詢接線記錄,得知201212日,步某確實向該熱線就某仲裁委不予受理其仲裁請求的情況作了反映,要求市政府熱線予以幫助。經過市政府熱線工作人員向該仲裁委的主管單位傳達情況,經過其主管單位的轉達和督促,201221日該仲裁委終于受理了步某的仲裁申請,但此時距雙方終止勞動關系的2011127日已經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該仲裁委據此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審理過程中,法院在查清事實后,多次組織勞資雙方進行調解,向爭議雙方細致入微地闡述了法理,齒輪廠最終表示理解和支持,本案得以調解結案,并及時得到履行,雙方均對該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評析】

 

訴訟時效是訴訟中關鍵因素之一,對實體權利的實現能夠起到“一票否決”的作用。法律之所以規定訴訟時效,就是要求權利人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免造成濫用訴權以致浪費司法資源的現象,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懶覺的人”。法院不會主動審查訴訟時效問題,但如果在被告就訴訟時效提出質疑后,法院應當進一步審查是否存在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因素。盡管我國法律目前已經對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情形的范疇通過法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等形式予以不斷明確和完善,但由于現實生活的紛繁復雜性,導致以上諸形式不能窮盡一切可能。如果僅僅拘泥于字面的規定,將極大的損害權利人實體權利的保護,從而造成另一種不公。尤其是在本案的勞動爭議糾紛,步某身為勞動者處于勞資關系中的弱勢一方,在行使權利受到阻撓時,能夠采取的自我保護的方式往往受到自身弱勢地位的局限,以至于只能“望實體權利而興嘆”。

 

法院經審理認為,應當從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本意來對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予以從寬認定,法官可以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根據立法目的對現存規定的情形做適當的擴大解釋。只要權利人在一定的范圍內對自己行使權利的主張做出過正面積極的努力和表達,而不是被動的等待,就應當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中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從而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具體到本案中,作為弱勢主體的步某能夠想到撥打市政府熱線求助,這一行為本身就是反映了其對自身權利的重視和主張,能夠引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撥打市政府投訴熱線這一途徑相對于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對于步某而言可能更加低成本、便于操作,所以步某采取這一途徑主張權利應當得到肯定。